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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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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上午,某小區四樓住戶李某晾曬于陽臺外側的棉被突然起火。消防部門迅速滅火,經勘查認定,起火原因是樓上拋下的未熄滅煙頭引燃棉被。因事發區域未安裝監控攝像頭,無法查明該煙頭的具體拋擲人,李某遂將該樓五層及以上業主及使用人、小區物業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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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免除責任外,其余有拋擲煙頭可能性的住戶應當給予補償,酌定由其余住戶共同承擔補償責任(損失的50%)。同時,物業因未安裝有效追溯高空拋物的監控設施,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損失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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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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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輕則承擔民事賠償,重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頭頂的安全”需要大家共同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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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溫馨提示廣大居民:
一是管住手:無論是一根煙頭還是一個花盆,從高處拋下都可能變“兇器”。拋物者不僅要承擔侵權責任,情節嚴重還將面臨刑罰。
二是留好證:如果有能夠證明事發時家中無人(如室內監控、車輛進出記錄、出差記錄等)的證據,請妥善保存,自證清白可免責。
三是裝監控:居民可以督促物業安裝高空攝像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患于未然。
來源:瑞金二路街道
編輯:穆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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