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臺分享的孩子日常照片
竟被網店擅自盜用
用作童裝商品宣傳牟利
為維護孩子的肖像權益
監護人公證取證后提起訴訟
法院最終會如何判決?
![]()
基本案情
某商行在某網絡公司運營的電商平臺上開設有服裝店鋪。雙方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禁止用戶發布侵犯他人肖像權的信息。2024年5月,未成年人王某的監護人張某將王某身穿迷彩服的照片上傳至某社交平臺個人賬戶,用于日常記錄分享。2025年2月,張某發現某商行未經許可,擅自將該照片用于店鋪內“兒童迷彩作訓服”商品鏈接主頁圖進行商業化推廣。為固定侵權證據,張某于2025年3月申請公證,確認案涉侵權商品鏈接共4個,標價48元起,已售60余件。隨后,張某作為王某的監護人,將某商行、某網絡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刪除侵權鏈接、公開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訴訟過程中,某網絡公司經法院通知及時刪除了案涉侵權圖片并下架鏈接。某商行經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最終判決,某商行向王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王某經濟損失8000元,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商行、某網絡公司應否承擔侵權責任及責任承擔方式。
一、關于某商行的侵權責任承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經庭審舉證比對,張某手機上拍攝的照片以及社交平臺個人賬戶發布的照片與案涉店鋪內“兒童迷彩作訓服”商品主頁圖照片的人物、場景基本一致,可認定為同一照片。照片清晰顯示王某的面部形象,以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標準,能夠確認照片中人物為王某,王某對該照片再現的肖像享有肖像權。王某系未成年人,某商行未經王某監護人同意,擅自使用王某肖像用于其店鋪所售商品的商業推廣,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權,應依法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二、關于某網絡公司的侵權責任承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某網絡公司作為電商平臺運營主體,已在與某商行的服務協議中明確禁止相應侵權行為。其對某商行侵犯王某肖像權的行為不知情,且經通知及時刪除侵權圖片并下架鏈接,防止損失擴大,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存在過錯,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要旨
1.網絡店鋪未經監護人同意,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用于店鋪銷售商品的商業推廣,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權,綜合考慮未成年人知名度、網絡店鋪的過錯程度、涉案肖像的使用范圍及用途、涉案商品的銷售量及市場行情等因素,判決經營者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2.網絡平臺運營主體對網絡店鋪侵權行為不知情,且經通知及時刪除侵權圖片并下架鏈接,防止損失擴大的,不存在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來 源:省法院民一庭、新鄉市牧野區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