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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李某是一名從事心理咨詢指導的自媒體博主,在某平臺上擁有百萬粉絲。2022年2月,王某與A機構簽訂服務合同,并向李某繳納9380元報名費,參加李某提供的心理咨詢培訓服務。2023年12月,王某認為培訓費用過高,便向李某申請退款,但未獲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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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王某在某短視頻平臺上發布大量提及李某的相關視頻,配文“騙子”“臭蟲”,并使用了李某的露臉照片。王某還在其注冊賬號的個人簡介中寫明李某是騙子,并將賬號昵稱改成與李某賬號昵稱相似的貶損性名字。同時,王某在微信群聊中發布辱罵李某的文字,使用“不要臉”“不得好死”等詞匯攻擊侮辱李某,并通過修圖方式制作、傳播李某的視頻。
2024年11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停止侵犯其名譽權的行為,刪除全部侵權視頻、文字并賠禮道歉,賠償李某精神損失費、律師費、證據公證費用等共計3.6萬余元。
法院審理
本案系名譽權、肖像權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本案中,王某在某平臺發布多段視頻,直接以“騙子”等貶損性詞匯指稱李某,并配以李某的露臉照片,同時將賬號昵稱改成與李某賬號昵稱相似的貶損性名字,上述行為具有明顯的指向性和人身攻擊特性,足以使不特定公眾對李某的品德、職業信用產生負面評價,視頻累計評論及點贊近千次,客觀上已造成李某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后果。
其次,王某在微信群聊中多次使用“野狗”“臭蟲”“騙子”等侮辱性詞匯對李某進行辱罵,并制作或分享帶有貶損性質的李某視頻及圖片,此類言論并非基于事實的客觀陳述或合理質疑,而是以貶低李某人格為目的的惡意攻擊。
最后,王某雖主張其行為系行使消費者監督權,但消費者批評應以客觀事實為基礎,且不得濫用權利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王某在無充分證據證明李某存在合同主體欺詐或虛假承諾的情況下,以公開傳播方式反復使用侮辱性標簽評價李某,已超出輿論監督的合理限度。即使對李某提供的培訓服務存在異議,王某亦應通過合法途徑主張權利,而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的手段發泄情緒。因此,王某通過網絡平臺發布侮辱性言論、具有主觀故意且客觀上已造成李某社會評價降低的后果,并且未經李某同意使用李某的肖像,已構成對李某名譽權、肖像權的侵害。
鑒于王某已刪除在某平臺上發布的全部視頻,法院綜合考慮王某的過錯程度、行為方式、侵權持續時間、影響范圍等因素,判決由王某連續兩個月在某短視頻平臺上刊登致歉聲明,致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由王某賠償李某精神損害費用合計1萬元,并賠償李某維權合理支出。該判決已生效。
公鼎說法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等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非法侵害。若侵害他人人格權,需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在社會生活中,當與他人產生糾紛摩擦或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通過協商、投訴、仲裁或訴訟等合法途徑尋求解決。利用網絡平臺散布未證實信息或侮辱攻擊他人,不僅無益于爭端解決,反而容易激化矛盾,侵害他人權益,最終“維權”不成反“侵權”。鵬法君提醒,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無論是現實生活還是網絡溝通交流,網民都應基于事實,理性表達,切勿使用不當言辭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或人身攻擊,避免因侵權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條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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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職位:主任律師
電話:400-697-0701
業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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