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房山區大石窩鎮半壁店村,75歲的村民高某明已為一塊承包土地陷入糾紛長達17年。手握經村集體組織蓋章確認的20年承包合同、足額繳費憑證,卻眼睜睜看著自家承包的157畝土地被他人長期占用,地上林木遭砍伐,歷經一審、二審訴訟均敗訴,合法權益遲遲未能得到保障。這起農村集體土地“一地多簽”引發的糾紛,不僅讓高齡老人陷入維權絕境,也暴露出基層土地承包管理等多重爭議。
2005年3月16日,高某明與北京市房山區大石窩鎮半壁店村三部門簽訂《承包(租賃)合同》,依法承租該村半壁店農場526畝土地,承包期限自2005年4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用途為養殖業與種植業。合同明確約定了租金標準、交付方式,同時對地上樹木權屬作出約定,高某明支付23980元樹木款后,取得土地上原有樹木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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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租賃)合同,高先生提供)
為履行承包合同,高某明投入大量資金平整土地,僅機械與人工費用就達87920元,并按約定繳納兩年租金共計15萬元。彼時的他滿心期待,希望能在這片土地上開展種植養殖經營,安穩度過晚年。然而這份安穩,在2007年12月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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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養殖經營,高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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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租金記錄,高先生提供)
據高某明陳述,2007年12月4日,同村村民高群某、高連某兄弟二人,占用其承包范圍內的157畝土地,并砍伐土地上的楊樹。發現土地被占、林木被毀后,高某明當即向云居寺森林公安報警,警方出具報警回執,并于同年12月13日出具《告知書》,載明案涉土地存在使用權與林木權屬爭議,已轉交大石窩鎮政府進行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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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告知書,高先生提供)
這一確權,延續了17年。截至目前,大石窩鎮政府仍未就案涉157畝土地的使用權歸屬作出書面確權結論,成為后續糾紛無法妥善解決的關鍵癥結。
在高某明反映受阻的同時,高群某、高連某卻拿出多份承包協議主張土地權利。二人提交的證據顯示,2001年12月,他們曾與村經聯社簽訂200畝土地承包合同,租期至2006年12月31日;2003年,因第三方企業入駐,村集體與二人解約并給予補償,約定企業退出后土地仍由二人優先承包;2008年12月30日,高連某與村農工商經濟聯合社簽訂《承包協議書》,承包案涉157畝土地,租期至2029年12月31日,然而,該簽字被指為高群某2009年擔任領導后所簽,具體認定仍待有確認核實。一份在先的有效承包合同,與一份在后的承包協議形成直接沖突,半壁店村集體“一地多簽”的行為,讓土地權屬陷入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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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協議書,高先生提供)
對于這一核心爭議,村集體始終未作出明確說明,高群某、高連某則主張其承包行為合法有效,土地本就歸其使用。雙方各執一詞,而缺失的行政確權結論,讓土地承包權歸屬成為懸而未決的難題。
為追回土地、索要賠償,2024年,高某明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由,將高群某、高連某訴至北京市房山區法院,要求對方支付土地平整費用8.792萬元、被盜伐樹木價值3.045萬元、17年土地經濟損失400.35萬元,各項訴求合計約412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高某明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高群某、高連某存在占用土地、盜伐林木的侵權行為,其主張的損失也無法證實與二人存在因果關系,遂駁回全部訴訟請求。高某明不服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均提交承包合同主張權利,土地權屬存在爭議,高某明舉證不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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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高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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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高先生提供)
兩審敗訴的結果,讓高某明難以接受。其稱,法院未采信報警筆錄等證明,對被告提交的2008年協議真實性質疑主張未有認可,就其認為的“爭議合同”對土地認定享有權利。
從2007年土地被占至今,17年的時間里,高某明奔走于派出所、鎮政府、法院、信訪部門之間,寄出數十封投訴信件,耗盡了精力與財力。原本用于經營的土地被長期占用,投資成本無法收回,更無任何經營收益,這位七旬老人的上訪之路布滿荊棘。
農村集體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截至2026年5月,高某明仍在堅持上訪,并且他已向北京市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希望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原審判決,拿回屬于自己的土地,獲得合理賠償。他表示,自己不求額外利益,只希望法律能維護公平正義,讓手持合法合同的村民,不再遭受“有法難依、有地難種”的委屈。
這起跨越十七年的土地糾紛,不僅是一位高齡老人的個人事跡,更折射出基層農村土地管理的現實痛點。如何規范集體土地發包程序、強化行政確權履職力度、保障司法審判公平公正,切實維護農民合法土地權益,仍是基層治理中需要持續關注與解決的重要課題。而高某明的土地問題,仍在等待一個公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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