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3日傍晚,老太孫某與鄰居因瑣事發生爭吵,過程中雙方家人也趕來加入爭執,其中就包括孫某57歲的兒子馬某,在此過程中馬某突然倒地當場死亡。經司法鑒定,馬某死于冠心病急性發作。馬某家屬隨后將鄰居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118萬余元。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認為,鄰居承擔10%的侵權賠償責任,判賠馬某家屬各項損失11947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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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2025年9月23日18時許,在事發地的水泥路上,馬某的母親孫某和鄰居郭某等發生爭吵,馬某隨后趕到,并與鄰居及鄰居家人繼續爭吵。過程中馬某與鄰居郭某發生推搡時,鄰居家人手持手機對馬某的身體進行毆打。爭吵過程中,馬某倒地不起后當場死亡。
后經當地公安部門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57歲的馬某符合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據案情及相關筆錄記載,被鑒定人馬某生前存在與他人爭吵過程,故其生前與他人爭吵產生的情緒激動為其死亡的誘因,本次爭吵糾紛與其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建議參與度為5%至15%。此外,根據尸體檢驗,未見死者馬某的頭面部等重點部位存在被毆打的外傷征象。
馬某的家屬訴稱,被告的行為主觀上具有過錯,其過激言行導致馬某死亡,給馬某家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提出了1180844.12元的索賠。
作為被告的鄰居辯稱,對馬某的死亡深表悲傷,這樣的結果是各方都不愿意發生的。但結合本案的事實和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馬某的死亡屬于意外事件,被告主觀上無主動挑起事端或傷害死者的故意或過失,客觀上也未對死者本人采取任何侵權行為,馬某的意外死亡與被告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馬某死亡時年滿57周歲,自身對其身體狀況應當有合理預見,在其母親與被告爭吵時,應當理性處理,盡量避免情緒激動,而不是參與爭吵激化矛盾,其本人未盡到足夠的防范注意義務,在與被告的爭吵過程中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馬某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根據死者馬某親屬在公安局的詢問筆錄,馬某的妻子、兒子、女婿均陳述馬某除了有點皮膚過敏,沒有什么疾病,被告作為馬某的鄰居,不應苛責被告對馬某患有冠心病知情。綜合考慮糾紛發生經過、雙方過錯程度、死亡原因鑒定結果、受害人自身身體狀況等,法院酌定被告承擔10%的侵權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判決,馬某的鄰居賠償馬某家屬各項損失119477.1元。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余沁媛
編輯郭宇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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