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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格局正在深刻調整,國際經貿規則加速演變。培養高素質的涉外仲裁人才,既是我國仲裁事業行穩致遠的基礎工程,也是服務國家涉外法治戰略的迫切要求。近年來,香港和北京已同時躋身全球最受歡迎的仲裁地前五名。根據2025年8月報道,全國有仲裁機構285家,仲裁員6萬多名。司法部2025年9月發布,近五年來,我國辦理涉外仲裁案件1.6萬件,2024年受理案件數和標的額較2020年分別增長了100%和136%。如何讓涉外仲裁人才源源不斷地“長出來”,成為一個繞不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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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讓涉外仲裁人才從本土課堂上“長出來”》
作者 |中國政法大學涉外法治研究院/仲裁研究院 周一帆
圖片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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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距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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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把中國頂尖仲裁專家放在全球坐標中進行比較,以2024年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推薦的中方專家名單和由錢伯斯(Chambers & Partners)法律評級機構推薦的2025年全球最搶手仲裁員榜單為例進行考察。首先,在教育背景方面,中外高水平仲裁專家都出自頂級法學院,但發展路徑明顯不同。外方專家往往在多個國家長期深造,能在不同法域間自如切換;我們更多是“國內深造+海外短期學習”的模式,深度整合有所不足。這背后有歷史原因:仲裁在普通法系國家有深厚傳統,而中國涉外仲裁起步較晚,在這一領域的積累需要時間。
其次是從語言差距上看,中國專家幾乎全部是“漢語+英語”雙語能力。而在全球頂尖仲裁專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能熟練使用至少三門語言。這意味著,我們的人才要進入拉美、非洲法語區等法律領域,語言是第一道門檻。
最后是看辦案經驗。我國專家在跨境商業仲裁、并購爭端等領域經驗豐富,但執業重心仍主要在內地仲裁機構。這在涉及國際爭端案件中的差距尤為明顯:我國作為當事方的ICSID(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的21個統計案件中,均未指定中國籍仲裁員參與審理。缺位的背后是經驗和話語權的雙重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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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養環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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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教育部、司法部聯合啟動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國際仲裁)研究生培養項目,在全國20所高校開設了國際仲裁方向。這個項目立意很好,但運行以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
一是實務課程沒落地。培養方案里的實務課程不少,但上起來還是老師講、學生聽的老套路。內容上,常規商事仲裁和投資仲裁講得多,數字治理、人工智能、跨境數據流動等新興領域涉及少。在雙語教學方面,有的學校會實施全英文授課,而有的學校由于學生聽不懂而改為中文授課,實際教學效果參差不齊。
二是資源供給有缺口。學生如果想查閱國際仲裁案例,會發現圖書館里的數據庫大多是通用類型,專業的仲裁數據庫覆蓋不全。這使得學生尋找一手資料費時費力。
三是實習就業存在堵點。目前學生實習主要靠本地的仲裁機構,各地資源差異大,培養質量也參差不齊。多數高校還沒有與國際頂級仲裁機構建立合作,學生缺少海外實習培訓的渠道。據筆者調研得知,三分之二以上的學生并不打算在未來從事涉外爭議解決工作。這不完全是意愿問題:跨境爭議解決領域的知名律所通常要求多年以上工作經驗,畢業生剛出校門就會被擋在這一門檻之外。培養出口堵住了,人才流失就難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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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養要依靠課堂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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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未來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出路在于以下幾點。第一,理想信念不能丟。涉外仲裁人才是代表中國參與國際法律競爭的力量,政治立場和職業倫理是底線。高校可以在思政課里增設涉外法治內容,在職業倫理課程中設置仲裁員利益沖突披露、律師誠信義務等方面內容。
第二,培養體系要健全。實務專家入課堂不能浮于表面,建議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招生選拔、課程設計、畢業答辯、就業指導等環節充分聯合共建仲裁機構的實務型導師,形成以實踐為導向的培養模式。同時,相關學科建設也要跟上。當前,仲裁法學長期依附在國際法學之下,課程體系零散。已有專家建議,把仲裁法學設為獨立的二級學科。
第三,前沿課程要跟上。要打牢學科基礎,特別是對非法學本科學生,應先把民商法和民事訴訟法的基礎知識學扎實,再學習仲裁專業內容。專業學習也要分層,先學習國際商法、國際投資法,再學習商事仲裁、投資仲裁。
第四,語言能力要升級。鼓勵學生參與英文模擬法庭競賽,或者學習起草仲裁申請書,準備英文庭辯。可以試用漢語、英語、非通用語對照的方式開展教學,讓學生在鞏固英語能力的同時拓展多語種能力。
第五,實訓要真練。要為校內模擬仲裁庭配置好師資和數據庫。校際之間也可以聯合舉辦訓練賽,請仲裁員當評委。要打通海外實習渠道,與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等國際機構建立合作,設立專項獎學金,支持學生走出去。
第六,就業路徑要打通。學生從入學到畢業,應該分階段接受職業指導、再培訓和面試指導,最后一對一對接崗位。可建立涉外仲裁人才儲備庫,由高校和仲裁機構、律所聯合選拔培養人才,考核合格者可正式錄用或推薦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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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從“仲裁大國”邁向“仲裁強國”,關鍵在人。人才不能只靠引進,更要從課堂上、從實踐中“長出來”。
文章為社會科學報“思想工坊”融媒體原創出品,原載于社會科學報第2003期第4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期責編:程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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