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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辦理離職當天突發疾病死亡,算不算工傷?
這個問題困擾著許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今天,我們通過一個真實案例,為您詳細解析。
一、案例回顧
案例:青海某有限公司訴西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
案件事實:
高某生前系青海某有限公司員工,從事保安工作
2023年11月28日,高某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公司當日進行審批。
同日10時13分許,高某身著保安服搬紙箱進入公司。
10時23分許,高某在該公司前臺旁側處突發疾病暈倒,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死亡原因:心臟破裂,大量心包積液(心臟停搏)。
雙方爭議:
1.公司主張:高某提交辭職申請并經公司相關負責人簽署同意字樣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解除。事發時,高某已辦結離職手續,不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法定要件。
2.家屬主張:高某事發當日仍在從事保安工作,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情形,應當視同工傷
工傷認定過程:
2024年7月25日,房某向西寧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西寧市人社局于2024年8月8日受理,向某公司、房某發出工傷認定告知權利通知書、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通知其在10日內進行舉證并提交書面答復材料及證據材料。
西寧市人社局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青海省某不認字(2024)139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2024年12月23日,西寧市人社局作出《關于撤回青海省某不認字(2024)139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決定》。
2025年2月28日,西寧市人社局作出青01**認(2025)223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高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認定視同工亡
訴訟過程:
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西寧鐵路運輸法院)于2025年?月?日作出(2024)青8601行初133號行政判決: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8日作出(2025)青01行終149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西寧市人社局對高某的工傷認定是否合法、正當。
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核心問題:
1.離職當日的勞動關系何時終止?
2.辦理離職手續期間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適用標準是什么?
三、法條引用
《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正)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五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法院裁判理由
二審法院(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公司的上訴請求是否具有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一)關于某公司主張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本案中,認定高某工傷是否成立的核心依據為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高某在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2023年11月28日上午8時34分、9時55分,高某尚在公司工作群內交代停車收費情況,10時13分許高某身著保安服搬紙箱進入某公司,10時23分許高某在某公司前臺旁側處突發疾病暈倒,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根據上述規定,高某與某公司的勞動關系應當存續至離職當日的24時,故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某公司主張高某在辦結全部離職手續后突發疾病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法定要件的上訴理由
某公司在二審中自認,在員工離職時需將離職申請交至某公司前臺留存
故高某在前臺遞交離職申請是辦理離職手續的行為
且根據某公司微信群及現場錄像顯示,高某在離職當天仍在從事相關保安的工作,故高某離職當天在公司的相關行為屬于在公司從事交接、收尾等與工作相關的事務性工作
雖然事發當日高某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但勞動者離職當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組成部分,符合工傷認定中關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認定標準。
故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工傷認定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
西寧市人社局在收到房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立案受理告知某公司及房某舉證事宜,經依法調查作出被訴認定工傷決定,程序合法
五、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正)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五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四項: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六、實務建議
?? 重點提示:離職當日的勞動關系存續至當日24時。在此期間,勞動者從事交接、收尾等與工作相關的事務性工作,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延伸。
(一)用人單位實務建議
建議一:完善離職管理制度
1. 明確離職當日的工作交接流程。
2. 離職手續辦理完畢,立即讓勞動者離開工作場所
3. 保留離職手續辦理完畢的證據(簽字確認、監控錄像等)。
4. 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強制規定)。
建議二:發生類似事件,積極應對
1. 立即報警或撥打120,保留急救記錄、醫療記錄。
2.配合人社局調查,提交證據材料。
3. 如果認為不屬于工傷,在舉證通知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
4. 如果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二)勞動者實務建議
建議一:了解自己的權益
1.離職當日,你仍受勞動法保護
2. 如果在辦理離職手續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可能構成工傷
3. 立即報警或撥打120,保留急救記錄、醫療記錄。
建議二: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1.單位申報: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個人申報:如果單位不申報,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可以在1年內直接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準備材料:勞動合同、工資流水、考勤記錄、工作群聊天記錄、現場錄像、同事證言等。
4.法律援助:如果經濟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三)雙方共同注意事項
1.保留證據:勞動合同、工資流水、考勤記錄、工作群聊天記錄、現場錄像、同事證言等。
2.了解流程:工傷認定申請 → 人社局受理 → 調查核實 → 作出認定決定 → 送達。
3.尋求專業幫助:遇到復雜情況,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七、風險提示
?? 風險提示一: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 風險提示二:勞動者不了解自己的權益,離職當日突發疾病死亡,可能無法獲得工傷賠償。
?? 風險提示三:離職當日,勞動者仍受勞動法保護。用人單位不得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 風險提示四:工傷認定有時效限制。單位申報:30日內;個人申報:1年內。逾期無法再申請。
八、關聯索引
一審:西寧鐵路運輸法院 (2024)青8601行初133號 行政判決
二審: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青01行終149號 行政判決
關聯民事一審: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 (2024)青0103民初43號 民事判決書
關聯民事二審: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青01民終1168號 民事判決書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正)第15條第1項
法律依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五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37條
九、裁判要旨
1. 勞動者在離職當日突發疾病死亡,如果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認定視同工傷
2.辦理離職手續期間,勞動者從事交接、收尾等與工作相關的事務性工作,屬于工作組成部分,符合工傷認定中關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認定標準。
3.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適用于因勞動合同期滿而導致的終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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