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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周先生與王女士1996年結婚,雙方都是再婚。小周是周先生與前妻所生的女兒。
2019年12月4日,周先生不幸去世。
(一號房屋)是2010年購買的,2014年登記在周先生名下。這套房子是周先生祖業產拆遷安置所得。
2021年6月30日,王女士簽署了一份《確認書》,確認一號房屋是周先生的個人財產,自己放棄繼承權,由小周繼承。同一天,小周也出具了一份《承諾書》,保證王女士享有居住權,小周對兩份協議簽署時進行了錄像。
本以為這樣就能順利繼承,沒想到王女士后來反悔了,說自己當時年紀大、文化水平低,是在不清楚內容的情況下簽的字。王女士還向小周發送了《告知函》,要求撤回《確認書》。
雙方爭執不下,小周只好將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按照《確認書》繼承房屋。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確認書》和《承諾書》的效力。
首先,這兩份文件是雙方就家庭財產處分達成的一致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王女士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確認書》處分的是重大財產權利,內容清晰明確,王女士應當知曉簽字的法律后果。而且有現場錄像證明,王女士是自愿簽字的。
第三,王女士主張自己年紀大、文化水平低、不清楚內容,但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王女士雖然文化水平不高,但可以正常交流,對重大財產處分應當有基本的判斷能力。
因此,法院認為《確認書》和《承諾書》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王女士不能隨意撤回。
最終,法院判決:一號房屋由小周繼承。
這個判決體現了誠實信用的原則,也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本案原告小周的代理律師,我們認為這個案件的勝訴關鍵在于證明《確認書》是王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
這個案件給我們的啟示是:
第一,簽訂重大財產處分協議時,最好錄音錄像。本案中,正是因為有現場錄像,才證明了王女士是自愿簽字的。如果沒有錄像,王女士主張自己不清楚內容,可能就說不清楚了。
第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對自己的簽字負責。很多人以為簽了字還可以反悔,實際上不是這樣的。只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反悔。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處理家庭繼承問題時,協商是最好的方式。如果能夠達成一致,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最好錄音錄像保留證據。這樣可以避免日后產生糾紛。建議在簽訂這類協議時,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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