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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老先生與劉女士是一對夫妻,育有四個子女:陳大姐、陳大哥、陳二姐、陳二哥。一家人原本和睦相處,沒想到因為一套房子鬧上了法庭。
2002年,陳老先生購置了一套回遷房(一號房屋),2006年登記在陳老先生名下。2007年,劉女士不幸去世,生前沒有留下遺囑。按照法律規定,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劉女士的一半份額應當由陳老先生和四個子女共同繼承。
然而在2010年,陳老先生卻與陳大姐簽訂了一份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1萬元的極低價格將房屋過戶給了陳大姐。其他兄弟姐妹對此毫不知情。
2017年,陳大姐去世后,這套房屋由其丈夫孫先生和女兒小孫繼承。直到這時,其他兄弟姐妹才發現房屋早已被過戶。陳大哥認為,父親和姐姐的行為明顯是惡意串通,損害了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于是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陳老先生與陳大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一號房屋系陳老先生與劉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劉女士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份額應當作為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在遺產分割前,該房屋屬于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
其次,陳老先生與陳大姐在明知房屋存在其他繼承人份額的情況下,仍以1萬元的明顯不合理低價簽訂買賣合同并辦理過戶,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惡意,客觀上損害了陳大哥等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民法典》規定,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法院確認陳老先生與陳大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但需要說明的是,合同無效后,關于房屋的繼承分割事宜,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當事人可另行主張繼承權利。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本案原告陳大哥的代理律師,我們認為這個案件的勝訴關鍵在于抓住了"惡意串通"這一核心要點。
首先,我們收集了充分的證據證明房屋的來源和共有性質。這套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母親去世后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每個子女都有繼承權。
其次,我們重點強調了交易價格的不合理性。1萬元的價格與房屋的實際價值相差懸殊,這本身就說明了交易的非正常性。
最后,我們證明了交易的隱蔽性,其他繼承人對此完全不知情,這進一步印證了買賣雙方的惡意。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在處理家庭房產時,一定要尊重所有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不能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即使是父母與子女之間,也不能通過低價買賣的方式轉移財產,否則這樣的合同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對于房產繼承糾紛,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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