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一名13歲少年,在兩周內,通過網絡找到“跑腿”人員,分三次將家中的香奈兒、愛馬仕等三款名牌包出售給二手店,共獲得37800元。家長發現后,將二手店與“跑腿”人員一并告上法庭。近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這起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5年4月,時年13歲的豆豆(化名)通過網絡平臺聯系上某甲,由某甲帶領,在兩周內分三次前往銀川市某飾品中心,將家中的一款香奈兒肯提包、一款愛馬仕康康22灰色包和一款路易威登綠白拼接扭扭包售出。三次交易過程,均由某甲與飾品中心的經營者某乙溝通、議價并簽訂合同,飾品中心將收購款直接支付給某甲,某甲從中扣除共計2300元的“中介費”后,將剩余的35500元轉交給了豆豆。事后,飾品中心將這些包進行翻新維修,隨后以總計59000元的價格轉售給了他人。
豆豆父母得知此事后,拒絕追認該交易行為,遂將銀川市某飾品中心及其經營者某乙以及中間人某甲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三款名牌包;若無法返還,則賠償損失共計160489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豆豆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出售高額奢侈品的行為無效,其與某甲的委托關系及延伸至飾品中心的買賣關系均屬無效。因案涉包已無法返還,一審以飾品中心的二次售價59000元為基礎,扣除翻修費后,按過錯比例判決飾品中心、某乙再賠償豆豆5165元,某甲賠償豆豆8133元。同時,某甲向飾品中心返還2300元。
一審判決后,豆豆與飾品中心、某乙均提起上訴。銀川中院二審圍繞以下核心問題進行了審理。
首先,關于合同效力與相對方的認定。飾品中心認為其合同相對方是某甲,買賣合同應屬有效。銀川中院審查后認為,綜合聊天記錄、款項流向等事實,可以認定豆豆與某甲之間成立委托代理關系,而最終支付對價、完成貨物交付的是飾品中心,故豆豆與飾品中心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關系。鑒于豆豆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而實施的大額交易行為,依法應屬無效。這一效力認定,不因飾品中心是否“善意”而改變。
其次,關于合同無效后的法律后果承擔。銀川中院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后應首先進行財產相互返還。因案涉包已由飾品中心轉售無法原物返還,應以變價款折價補償。具體而言,飾品中心轉售得款59000元,豆豆實際收取35500元,兩者折抵后,飾品中心應向豆豆返還差額23500元。此款項性質為財產返還,不應再按過錯比例扣減。
再次,關于損失與過錯的認定。對于豆豆父母主張的包實際價值遠高于收購價的損失,銀川中院認為,現案涉包的價值已無法通過鑒定準確查明。飾品中心自行出具的“市場行情估價”浮動較大,而59000元的二次銷售價,更能夠反映交易時包在二手市場上的實際價值。考慮糾紛起因于未成年人擅自處分家庭財產,其監護人存在監管疏忽,而飾品中心在多次有未成年人現場參與的交易中,亦未對物品來源及處分權限盡到審慎審查義務,雙方均有過錯。因此,超出23500元返還部分的“差價損失”及翻修費等,由各方自行承擔。
最終,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中關于“買賣關系無效”以及“某甲向飾品中心返還2300元”的判項。撤銷一審判決中關于按過錯比例計算賠償金額的判項(即飾品中心賠償5165元、某甲賠償8133元),改判銀川市某飾品中心、某乙向豆豆返還23500元。駁回豆豆的其他訴訟請求。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申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