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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是不少人的生活常態,但退房時因墻面污損、家具損壞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租客覺得“房子本就舊,磨損很正常”,房東則認為“人為損壞就得賠”。
法律究竟怎么看?來看一起真實案例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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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5年8月,原告李某將一套房屋出租給被告祁某居住,雙方簽訂了一年期租賃合同。2026年,雙方因租金支付及房屋污損問題產生矛盾,多次溝通未果,遂訴至法院。
李某主張墻面污漬、釘眼等屬于人為損壞,要求祁某賠償維修費用;祁某則認為房屋本身老舊,相關痕跡屬于正常使用損耗,不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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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租客無需對日常居住中產生的合理痕跡負責,但如果墻面污損、釘眼等超出了正常使用的合理范圍,則構成人為損壞,租客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對照租房時拍攝的原始狀態照片,墻面上明顯存在多處污漬和釘眼,超出了正常居住損耗的合理限度。因此,祁某應對此承擔責任。同時,李某要求的賠償金額,也應當限于修復人為損壞部分的實際費用,不能將房屋自然老化、陳舊等應由房東承擔的損耗轉嫁給租客。
最終,在明確上述法律依據的基礎上,雙方經協商,由祁某就人為損壞部分當場支付合理賠償,實現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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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時,租客和房東最好都留個“心眼”。租客入住前拍下墻面、地板、家具的現狀照片,退房時盡量恢復原狀;房東交房時也要留好初始狀態記錄,發生損壞保留維修報價單等憑證。這樣退房時一對照,誰的責任一目了然,誰也賴不掉。守約、留證、依法維權,才能讓租房這件事更安心、更順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期數丨2635
供稿丨行政庭 崔瑞芳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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