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正確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依法保護耕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5月18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責任主體、行政機關對新建違法建筑的制止權以及行政處罰的追責期限,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據介紹,違法占用耕地行為時間跨度一般較長,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因注銷、死亡、故意逃避監管,或者在非法占用耕地進行建設后,通過買賣、抵賬、贈與、租賃等方式將建設完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交由他人占有、使用的情況均時有發生。
“在違法建設行為人不存在或者不明確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實際占有、使用人,或者實際占有、使用人能夠配合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進行處置,一般不會產生爭議。如果實際占有、使用人拒不配合行政機關的依法處置行為,此時應當對其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二級高級法官閻巍表示,對于非法占用耕地的建設行為“違建必罰,拒執必究”。
對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認定,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窯、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以及約定買賣、租賃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內容違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此類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在確定財產返還、折價補償、賠償損失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結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各方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明確,行政機關可以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制止繼續施工的違法行為。
針對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追責期限問題,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在耕地恢復至未被占用的狀態之前,應當視為具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繼續狀態”,行政處罰的追責期限應當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司法解釋明確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行為方式等,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為人的刑事法律責任。第一,明確了非法占用耕地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行為方式和數量標準。第二,明確了非法占用耕地同時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污染環境罪、非法采礦罪等犯罪情形下,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競合適用規則。第三,規定了從重處罰和從寬處罰的情形。第四,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涉耕地領域有關職務犯罪的處理,特別是明確了同時構成受賄罪的,應當數罪并罰的處理規則。第五,規定了單位犯罪、反向行刑銜接以及多次實施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數量、數額的累計計算等問題。
文/本報記者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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