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對馮某、趙某、趙某甲貸款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卻因其作案手法的“簡單粗暴”令人震驚:犯罪團伙利用沒有實際經營、毫無償還能力的“空殼公司”,通過偽造財務報表、經營合同、租賃虛假辦公場所等方式,竟能多次輕松騙取銀行貸款,造成銀行實際損失高達數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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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本身已審結,犯罪分子受到了應有的刑罰。但這起案件像一面鏡子,照出了部分銀行內部風險控制的巨大漏洞。一個問題油然而生:在層層設防的銀行貸款審批流程中,被視作風險防控“生命線”的“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簡稱“三查”),為何在這場騙局中形同虛設?
精心編織的騙局與漏洞百出的防線
根據判決書披露,以王某(已另案判決)為首的犯罪團伙,其詐騙模式高度專業化、流水線化。他們先購買、注冊無任何經營的空殼公司,然后偽造全套貸款資料,包括足以亂真的企業財務報表、購銷合同,甚至租賃場地偽裝成經營場所。被告人馮某負責聯系“傀儡”法人(本案中的趙某、趙某甲),并向銀行遞交全套虛假材料。
令人費解的是,面對如此漏洞明顯的騙局,銀行的相關審核機制似乎完全失靈。
貸前調查:本應實地考察企業經營狀況、核實財務數據真實性、評估實際控制人還款能力。然而,對于一家連真實業務都沒有的空殼公司,銀行客戶經理是否真的走訪了現場?是否對偽造的合同和報表進行過交叉驗證?
貸時審查:本應對貸款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全面審查,評估潛在風險。如此大額的貸款,材料審核為何能一路綠燈通過?
貸后檢查:貸款發放后,是否跟蹤了資金流向?是否關注了企業的經營異動?如果這些工作做到位,或許能在損失擴大前及時止損。
是“業務疏忽”還是“明知故犯”?
面對公眾的質疑,一個常見的解釋是“工作疏忽”或“被專業團伙欺騙”。然而,在本案涉及的連續多筆、總額數百萬的貸款詐騙中,“疏忽”二字恐怕難以成為銀行工作人員的免責金牌。
法律的底線在于“明知”與“應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其中,追訴標準之一便是“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本案中,單筆貸款造成的損失就已遠超此紅線。
問題的關鍵在于:銀行經辦人員是否對材料的造假行為“心知肚明”或“應當知曉”?在績效壓力下,部分銀行一線人員是否為了完成放貸指標,對明顯的疑點視而不見?甚至是否存在更為惡劣的“內外勾結”情況,即銀行員工主動參與、指導造假,以換取個人利益?
如果后續調查證實存在上述情況,那么相關責任人面臨的將不只是內部處分或行政處罰,而是嚴厲的刑事追究。屆時,他們將可能以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共犯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風控失守的深層根源:重業績、輕風險的行業文化
一起案件或許是個例,但類似案件頻發,則必須從系統性層面反思。部分銀行機構長期存在“重業務拓展、輕風險管理”的畸形文化。
業績導向的考核機制:銀行一線員工背負著繁重的存貸款指標。當“完成任務”成為壓倒一切的目標時,風險意識就會被拋諸腦后。對于客戶經理而言,一筆造假精美的貸款材料,與其深究風險,不如快速放貸完成業績。
形式大于內容的審查流程:許多銀行的風險審查演變為“材料審查”,只要書面文件齊全、簽字蓋章完整,流程就走完了。至于材料的真實性、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往往無人深究。這使得專業詐騙團伙能夠輕易利用“紙面游戲”過關。
違規成本低,內部問責流于形式:在案件暴露前,銀行內部對違規放貸行為的問責往往“高舉輕放”,罰款、通報批評等處罰難以形成有效震懾。直到釀成重大損失,才啟動司法程序,此時損失早已無法挽回。
必須有人為“失守”負責
馮某、趙某、趙某甲等人的判決,是對詐騙行為的懲戒,但遠非此案的終點。如果銀行自身的“守門人”角色長期缺位,那么今天打掉一個詐騙團伙,明天還會有新的團伙用同樣的手段卷土重來。
我們期待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能夠“一案雙查”:
查透案件:深入調查涉案銀行在此次貸款審批全流程中是否存在違規操作,相關人員是否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
查實責任:對于確有過錯的銀行人員,尤其是涉及內外勾結、利益輸送的害群之馬,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打破“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
查漏補缺:督促銀行機構深刻反思風控體系漏洞,改革績效考核方式,讓“三查”制度真正落到實處,而非掛在墻上、寫在紙上。
守護金融安全,不能只靠“最后一道防線”
刑事審判是維護金融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線,它的作用在于事后懲戒。而銀行自身的風控體系,才是守護存款人和納稅人資金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線。如果這道防線因為人為的疏忽、懈怠甚至失職而變得千瘡百孔,那么再嚴厲的刑罰也無法從根本上杜絕騙貸案件的發生。
馮某等三人的判決已經落槌,但這起案件留下的追問不應停止:那些本應守住大門的人,是否也應該走進法庭,為自己的失守負責?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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