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會經費集中戶、封閉貸款結算專戶資金等這些不常見的賬戶執行,屬于特殊賬戶的執行。關于該類賬戶執行問題,本期我們以專題形式進行了匯總研究,與各位讀者分享。
人民法院能否凍結企業黨費賬戶?
閱讀提示:在保全與執行過程中,法院通常需要對企業賬戶采取凍結措施,而法院是否能對企業的特殊賬戶,比如企業的工會經費賬戶、黨費賬戶,采取措施呢?本期,我們以一起案例來分析上述法律問題。
裁判要旨
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企業債務。
案情簡介
一、 2019年5月16日,天津二中院裁定凍結被申請人某工程公司、某集團公司名下存款80,452,400元。
二、 2019年5月24日,天津二中院凍結賬號為12×××52的建設銀行賬戶(以下簡稱涉案賬戶),凍結期限自2019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4日。
三、 后經查明,涉案賬戶為某工程公司委員會組織部的黨費專用賬戶。
四、 被申請人某工程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起執行異議,請求解除對涉案賬戶的凍結。天津二中院審理認為黨費不是企業的責任財產,不得凍結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應當對涉案賬戶解除凍結,裁定解除對涉案賬戶的凍結。
五、 申請人某銀行不服,申請復議請求繼續對涉案賬戶予以凍結。天津高院審理后裁定駁回某銀行的復議申請,維持天津二中院的執行裁定。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法院是否能凍結黨費專用賬戶。
對此,天津高院認為,
涉案賬戶是黨費專用賬戶,不得凍結或劃撥,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故應當解除對涉案賬戶的凍結措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中關于“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于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不屬于企業的責任財產。因此,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的規定,黨費專用賬戶不得凍結或劃撥,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故應當解除對涉案賬戶的凍結措施。
綜上,天津高院認為應當解除對涉案賬戶的凍結措施,駁回某銀行的復議申請,維持天津二中院執行裁定。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 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黨費專用賬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規定:“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于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不屬于企業的責任財產。因此,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黨費專用賬戶并非企業的責任財產,不得用來償還企業債務,法院自然也不得凍結或劃撥黨費專用賬戶。
二、 除黨費專用賬戶外,法院不能凍結或劃扣的資金賬戶還包括工會經費集中戶,軍隊、武警部隊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封閉貸款結算專戶資金等等。在《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 <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和 <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中,分別規定了何種賬戶、何種資金不能凍結或劃扣。對于上述文件中規定的特殊賬戶或特殊用途資金,法院不得采取相應措施。關于此類特殊賬戶及資金可以查閱。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
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于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不屬于企業的責任財產。因此,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賬戶,并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于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
法院判決
以下為天津高院在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首先,根據三市政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結合二中院查明的情況,涉案賬戶應為戶名為中國共產黨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員會組織部的黨費專用賬戶。
其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中關于“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于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不屬于企業的責任財產。因此,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的規定,黨費專用賬戶不得凍結或劃撥,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故應當解除對賬號為12×××52涉案賬戶的凍結措施。
綜上,二中院(2019)津02執異163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復議申請,維持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2執異163號執行裁定。
案件來源
《某銀行、某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津執復1號】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法院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
案例1:《李艷芳等非訴執行審查執行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執復191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相關規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案件中,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所在企業的財產,在企業欠債的情況下,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本案中,案涉賬戶為工會經費專用賬戶,執行法院不應執行該賬戶內的款項。北京二中院撤銷該院對案涉賬戶凍結和賬戶內資金劃撥的執行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復議申請人李艷芳主張企業賬戶與工會賬戶關系不明確等事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對其復議申請,本院不予支持。北京二中院(2021)京02執異168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2.對軍隊、武警部隊一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賬戶的存款,原則上不采取凍結或扣劃等項訴訟保全措施,但軍隊、武警部隊的其余存款可以凍結和扣劃。
案例二:《中國人民解放軍95894部隊等 執行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京執復139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對軍隊、武警部隊一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賬戶的存款,原則上不采取凍結或扣劃等項訴訟保全措施,但軍隊、武警部隊的其余存款可以凍結和扣劃。本案中,95894部隊主張其屬于一類保密單位,案涉賬戶屬于“特種預算存款”賬戶,但據銀行流水單顯示,案涉賬戶有現金存款等款項進入,亦有工程款等費用支出,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賬戶內的款項都是特種預算存款。又,本案中95894部隊應向五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系因建設軍官公寓樓而產生,屬于軍隊正常支出,95894部隊曾經通過案涉賬戶向五建公司支付過工程款,亦通過案涉賬戶向其他單位支付過工程款,且95894部隊主張案涉賬戶系其唯一賬戶,故執行法院扣劃該賬戶中存款與95894部隊主動支付工程款以實現生效仲裁裁決確定的給付義務并不矛盾。綜上,95894部隊主張北京一中院扣劃的款項是軍隊特種預算存款缺少事實根據,對其異議請求應予駁回。北京一中院(2020)京01執異93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應予撤銷。
本文作者: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 資深商事律師
專業領域:商事訴訟 | 公司合規與股東間爭議 | 金融與執行 | 刑事辯護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本期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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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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