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會經費集中戶、封閉貸款結算專戶資金等這些不常見的賬戶執行,屬于特殊賬戶的執行。關于該類賬戶執行問題,本期我們以專題形式進行了匯總研究,與各位讀者分享。
全面梳理法院不能凍結的賬戶、資金類型(共計24種)
閱讀提示:在保全與執行過程中,由于部分賬戶或者資金存在特殊性,法院不得采取凍結或者劃扣措施。本期,我們便梳理、匯總了法院不能凍結的賬戶、資金類型,與讀者共享。
一、 工會經費、黨費
對企業的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黨組織的黨費,人民法院不得作為所在企業的財產予以執行。
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法釋〔2020〕21號)
三、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以及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補助等。工會經費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全國總工會撥交。工會的經費一經撥交,所有權隨之轉移。在銀行獨立開列的“工會經費集中戶”,與企業經營資金無關,專門用于工會經費的集中與分配,不能在此賬戶開支費用或挪用、轉移資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所在企業的財產,在企業欠債的情況下,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
依據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
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于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不屬于企業的責任財產。因此,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賬戶,并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于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
二、 軍隊、武警部隊的存款
軍隊、武警部隊一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賬戶的存款,人民法院原則上不采取凍結或扣劃等措施,但該賬戶存入其他款項的除外;軍隊、武警部隊的其余存款可以凍結和扣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56號)
五、關于凍結、扣劃軍隊、武警部隊存款的問題
軍隊、武警部隊一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帳戶的存款,原則上不采取凍結或扣劃等項訴訟保全措施。但軍隊、武警部隊的其余存款可以凍結和扣劃。
三、 封閉貸款結算專戶資金
人民法院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的款項。
如果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為逃避債務將其他款項打入封閉貨款結算專戶的,人民發運可以僅就所打入的款項采取執行措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 <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和 <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法發〔2000〕4號)
二、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時,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的款項。
三、如果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為逃避債務將其他款項打入封閉貸款結算專戶的,人民法院可以僅就所打入的款項采取執行措施。
四、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人民法院不得作為所在企業的財產予以執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法〔1999〕228號)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是采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于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該項存于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五、 社會保險基金
對社會保險基金,人民法院不得作為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財產予以執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并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于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于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六、 存款準備金、備付金
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并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2020〕21號)
27.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并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七、 期貨交易所會員的期貨保證金
期貨交易所為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請求凍結、劃撥期貨交易所會員在期貨交易所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20〕18號)
第三條 期貨交易所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以下賬戶中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期貨交易所會員在期貨交易所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期貨交易所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八、 期貨公司客戶的期貨保證金
期貨公司為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請求凍結、劃撥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20〕18號)
第四條 期貨公司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以下賬戶中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客戶向期貨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九、 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會員為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請求凍結、劃撥非結算會員在該被執行人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20〕18號)
第五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會員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結算會員以下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非結算會員在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非結算會員向結算會員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十、 保證金的例外
有證據證明保證金賬戶中有超過期貨交易所會員的期貨保證金、期貨公司客戶的期貨保證金、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或者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超出部分的資金。
有證據證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自有資金與保證金發生混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或者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相關賬戶內的資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20〕18號)
第六條 有證據證明保證金賬戶中有超過上述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資金或者有價證券部分權益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或者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超出部分的資金或者有價證券。
有證據證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自有資金與保證金發生混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或者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相關賬戶內的資金或者有價證券。
十一、 結算擔保金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其結算會員為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請求凍結、劃撥期貨交易所向其結算會員依法收取的結算擔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證據證明結算會員在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中有超過交易所要求的結算擔保金數額部分的,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超出部分的資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20〕18號)
第七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其結算會員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期貨交易所向其結算會員依法收取的結算擔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證據證明結算會員在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中有超過交易所要求的結算擔保金數額部分的,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超出部分的資金。
十二、 旅行服務質量保證金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時,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執行旅行服務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二)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三)旅行社破產后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
(四)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執行旅行服務質量保證金。同時,執行涉及旅行社的經濟賠償案件時,不得從旅游行政部門行政經費賬戶上劃轉行政經費資金。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法〔2001〕1號)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時,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1)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2)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3)旅行社破產后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
(4)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同時,執行涉及旅行社的經濟賠償案件時,不得從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行政經費帳戶上劃轉行政經費資金。
依據2:《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旅辦發〔2013〕170號)
第二條 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及《旅行社條例》的規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銀行繳存或由銀行擔保提供的一定數額用于旅游服務質量賠償支付和團隊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費用墊付的資金。
十三、 承兌匯票保證金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法發〔2000〕21號)
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十四、 信用證開證保證金
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
如果當事人、開證銀行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于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依法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審查后,可按以下原則處理:對于確系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不得采取扣劃措施;如果開證銀行履行了對外支付義務,根據該銀行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如果申請開證人提供的開證保證金是外匯,當事人又舉證證明信用證的受益人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時,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措施。
如果銀行因信用證無效、過期,或者因單證不符而拒付信用證款項并且免除了對外支付義務,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證款項并從信用證開證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額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證開證保證金賬戶存款已喪失保證金功能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人民法院對于為逃避債務而提供虛假證據證明屬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21號)
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屬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向銀行申請對國外(境外)方開立信用證而備付的具有擔保支付性質的資金。為了嚴肅執法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凍結、扣劃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問題規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當事人、開證銀行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于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依法提出異議并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審查后,可按以下原則處理:對于確系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不得采取扣劃措施;如果開證銀行履行了對外支付義務,根據該銀行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如果申請開證人提供的開證保證金是外匯,當事人又舉證證明信用證的受益人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時,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措施。
二、如果銀行因信用證無效、過期,或者因單證不符而拒付信用證款項并且免除了對外支付義務,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證款項并從信用證開證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額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證開證保證金賬戶存款已喪失保證金功能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三、人民法院對于為逃避債務而提供虛假證據證明屬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十五、 職工建房集資款、自列住房基金
對于企業職工建房集資款,人民法院不得作為所在企業的財產予以執行。
對于企業自列職工住房基金用途的資金,人民法院可以作為該企業的財產予以執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企業職工建房集資款不屬企業所得問題的函》(法經〔1997〕12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陜西建光機器廠給我院來函反映:你省荊沙市沙市區人民法院在執行荊沙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荊經字第175號生效判決時,將所有權不屬于該廠的職工建房集資款60萬元人民幣予以凍結。為此,該廠向沙市區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沙市區人民法院則以此款是職工預購房款,屬該廠所有為由,駁回其異議。
經審查,陜西建光機器廠為解決本廠職工住房困難,于1995年12月15日以集資修建職工住房方案為題下發了[1995]180號文件,該文件明確了集資對象、條件及方式。經上報市房改辦公室獲批后,該廠按市房改辦批復的要求,將上述職工個人集資款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項帳戶。上列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還專就此事致函我辦,明確指出:“此款其性質屬于職工個人的,不應視為企業的其他資金。”請你院接到此函后,通知并監督荊沙市沙市區人民法院立即將此款解凍。
十六、 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
對各級財政開支的直接用于糧棉油收購環節的價格補貼款、銀行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貨款和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企業的糧棉油調銷回籠款,只能用于糧棉油收購及相關費用支出。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涉及政策性糧棉油收購業務之外的經濟糾紛案件中,不宜對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企業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其代理行或經人民銀行當地分行批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上的這類資金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提供的糧棉油收購資金及由該項資金形成的庫存的糧棉油,人民法院不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
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是否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問題的復函》(法函〔1997〕97號)
你院魯法經(1997)33號《關于對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專戶是否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請示的傾向性意見。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是用于國家和地方專項儲備的糧食、棉花、油料的收購、儲備、調銷資金和國家定購糧食、棉花收購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開支的直接用于糧棉油收購環節的價格補貼款、銀行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貨款和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企業的糧棉油調銷回籠款。該資金只能用于糧棉油收購及相關費用支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到政策性糧棉油收購業務之外的經濟糾紛案件中,不宜對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企業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其代理行或經人民銀行當地分行批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上的這類資金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保證這類資金專款專用,促進農業的發展。
依據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形成的糧棉油不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的通知》(法〔2000〕164號)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8]15號《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發[1998]42號《關于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糧食收購條例》等有關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人民法院在保全和執行國有糧棉油購銷企業從事糧棉油政策性收購以外業務所形成的案件時,除繼續執行我院法函[1997]97號《關于對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是否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問題的復函》外,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提供的糧棉油收購資金及由該項資金形成的庫存的糧棉油不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
十七、 憑證式國庫券
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是由被執行人交銀行管理的到期償還本息的有價證券,在性質上與銀行的定期儲蓄存款相似,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依據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可否采取執行措施問題的批復》(法釋〔2020〕21號)
你院京高法〔1997〕194號《關于對被執行人在銀行的憑證式記名國庫券可否采取凍結、扣劃強制措施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是由被執行人交銀行管理的到期償還本息的有價證券,在性質上與銀行的定期儲蓄存款相似,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有關銀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本息劃歸申請執行人。
十八、 國庫庫款
對于國庫庫款,不得凍結、劃扣。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查詢、凍結、扣劃國庫庫款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函[1999]4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的規定,國庫負責辦理國家預算資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56號)中查詢、凍結、扣劃的存款范圍不包括國庫庫款。
十九、 信托財產
對于信托財產,非因法定原因,一般不得強制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施行)
第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托財產,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二十、 證券投資基金財產
證券投資基金財產非因自身債務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
第七條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二十一、 信用卡賬戶
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款項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1996]30號)
你行閩銀[1996]第006號文收悉。現批復如下:
信用卡賬戶不同于其他存款賬戶,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進行消費性活動,反而會造成銀行墊付資金。因此,不宜對信用卡賬戶采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
二十二、 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
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2007年6月1日施行)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二十三、 空難死亡賠償金
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不應作為死者的財產進行執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二十四、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資金
除法律另有專門規定外,不得以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凍結或者劃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資金。
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法發〔2022〕2號)
三是嚴禁查封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意見》旗幟鮮明地禁止查封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對房地產預售資金賬戶采取查封措施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監管部門,并不得影響賬戶資金專款專用。切實保護商品房購買者、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依據2:《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93號)
二、人民法院在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相關單位銀行賬戶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查賬戶類型,除法律另有專門規定外,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查封、凍結或者劃撥兩類賬戶資金。
三、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中明顯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并且明顯超出足額支付該項目農民工工資所需全部人工費的資金,對工資保證金賬戶中超出工資保證金主管部門公布的資金存儲規定部分的資金,人民法院經認定可依法采取凍結或者劃撥措施。當事人及有關單位、個人利用兩類賬戶規避、逃避執行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兩類賬戶采取預凍結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監管部門按規定解除對兩類賬戶監管后,預凍結措施自動轉為凍結措施,并可依法劃撥剩余資金。
本文作者: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 資深商事律師
專業領域:商事訴訟 | 公司合規與股東間爭議 | 金融與執行 | 刑事辯護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本期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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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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