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戀愛期間,因考慮日后結婚購房等需求,雙方達成共同存款的想法,并約定兩人定期各自向一方名下的銀行賬戶存入一定數額款項。兩人分手后,另一方訴至法院,要求償還該預存款項,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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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1年10月期間,小夏與小格為情侶關系。
戀愛期間,考慮日后結婚購房等需求,雙方達成共同存款的想法,并約定兩人定期各自向小格名下的銀行賬戶存入一定數額款項。2017年至2020年3月期間,小夏分多筆向小格銀行卡轉賬幾千元到2萬元不等的數額。小格后因個人原因使用了該共同預存款項。
兩人分手后,小夏多次發微信要求小格償還此款項,小格陸續回復“20萬算我欠你的”“4年之內還你”“盡快還你,答應你的20萬,一分不會少”“我想辦法湊,只能一點點慢慢還了”。
2022年3月5日,小格向小夏轉賬6000元,并備注轉賬摘要“一點點還你”;同年5月7日,小格又向小夏轉賬4000元,此后再無還款行為。
于是小夏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格償還剩余款項。小格雖認可小夏的轉賬系為婚后購房所用,但主張戀愛期間自己承擔了雙方大部分共同花費支出,故小夏的轉賬應算作贈與,作為對其承擔共同花費的補償。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戀愛期間,小夏向小格銀行賬戶轉過多筆款項,小格后因個人原因使用了該筆款項。分手后,小格在微信中多次向小夏作出同意還款的意思表示,并實際償還了部分款項,其中一次轉賬還備注“一點點還你”,應視為小格對該筆款項的借款性質進行了追認;小夏接受小格的轉賬,未提異議,應視為雙方就戀愛期間的轉賬進行了結算。因此,小格應承擔還款義務,扣除已償還的1萬元,小格應向小夏還款19萬元。故法院判決支持了小夏的訴求。
法官說法
戀愛期間,情侶間轉賬現象較為普遍,所轉款項的性質也存在多種情形,如在生日、節日等特殊時段,轉款具有“520”“1314”等特殊意義的數額的情形;也有雖時段、數額特征不明顯,但雙方通過微信等對轉款性質明確約定的情形;還有轉賬時對款項性質沒有爭議,但事后情況有變,雙方就轉款一并結算的情形。小格與小夏關于款項的爭議就屬于前述第三種情形。
本案中,小夏主張其轉賬系為日后雙方結婚購房等事由預存,并非向小格的單方贈與。而小格則認為,雙方雖曾就婚后買房共同存款達成過合意,但因戀愛期間,自己單方負擔了雙方租房、日常生活消費等絕大部分費用支出,故小夏的轉款應作為對己方的補償,屬于贈與。但就小格主張的“贈與”,小夏明確予以否認,小格也未能提交雙方達成贈與合意的相應證據,故對其主張的贈與一說,法院無法支持。
此外,雙方分手后,小格在微信中明確向小夏表示“20萬算我欠你的”“4年之內還你”,小夏對該意思表示未提異議,前述行為可視為雙方就戀愛期間的轉賬達成合意并進行結算,確認借款數額為20萬元、還款期限為4年。不僅如此,小格事后還分兩筆向小夏轉款1萬元,其中一筆還備注還款字樣的摘要,該行為進一步印證小格認可并實際履行還款20萬元的義務。綜上,小格仍欠小夏19萬元,依法應予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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