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逛迪士尼,只因問了一句告示牌的事,直接把迪士尼告上法庭?這事兒最近鬧得沸沸揚揚,到底是年輕人太較真,還是迪士尼真的在玩“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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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8日,00后孫永辰在上海迪士尼“瘋狂動物城”園區前,看到一塊醒目的告示牌:進入即代表同意接受拍攝并授權肖像聲音,不愿接受可以離開。他當場提出疑問,工作人員卻回:拍攝計劃改不了,不想同意就去別的區域玩。
孫永辰越想越不對勁:我花了門票錢是來玩的,又不是來免費給你當廣告素材的!憑啥把我正常游玩的行為,默認成同意把肖像和聲音全球范圍內商用?他覺得這是在限制消費者權利——同意得是真實自愿的,哪能靠“默示”就打發了?
溝通沒結果,孫永辰去游客服務中心投訴,收到回電卻沒得到核心問題的明確回應。一個多月后,他干脆把迪士尼告到法院,請求確認這個告示是無效格式條款。目前案件已經開了兩次庭,還沒宣判,但這事兒已經戳中了很多人的痛點:我們在公共場所,真的要隨時“被授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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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關鍵的是,“沉默不等于同意”!高銳說,民法典規定只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交易習慣下,沉默才作數。迪士尼想靠“不反對就等于同意”轉嫁侵權風險?門兒都沒有!
其實這種拍攝授權規則,不止主題樂園有。演唱會、綜藝錄制、商業街區甚至商場監控,到處都有“可能被拍攝”的提示。但提示存在,就等于授權成立嗎?
劉嘉還分享了綜藝錄制的審慎做法:購票頁和入場口顯著提示,VIP區域掃碼明確授權,普通觀眾面部模糊處理,授權期限也不會搞“永久全球”——對比迪士尼的操作,是不是高下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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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公共場所拍了又怎樣?”但法律可不這么認為。高銳律師說,侵權與否看三個點:拍攝目的、使用方式、是否超出合理范圍。民法典里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個人學習、新聞報道、維護公共利益等,商用肯定不行。
蘇州吳江法院就判過一起案例:火鍋店老板直播招攬生意,拍到路過的顧客,顧客起訴后,法院認定老板侵權,要求他發致歉視頻置頂三天,還賠了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這說明:就算在公共場所,把可識別的人用于商業直播,就是侵權!
現在短視頻和直播火了,很多人在商場、健身房甚至泳池被莫名拍進畫面,還被用來引流變現。有人說“公共場所沒隱私”,但高銳律師明確:隨手拍路人如果只是不可識別的背景,或者用于非營利目的,一般沒事;但要是用來公開發布、賺流量或商用,哪怕沒直接收費,也可能侵犯肖像權和隱私權。
孫永辰的案子還沒結果,但他的較真其實是在為所有消費者發聲:我們的肖像權,不該被“默認”拿走。
你有沒有遇到過被莫名拍進視頻或直播的情況?你覺得迪士尼的“入園默認授權”合理嗎?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讓更多人知道——我們的權利,得自己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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