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初,一位網友發帖稱自己網購時系統提示“地址無法收貨”,客服的回復直白到令人錯愕——“這個街道不發的,‘白嫖’的人比較多。”一石激起千層浪,隨即有服裝商家披露了一組令人瞠目的數據:發往該街道的122個包裹中,有94個被申請僅退款,其中57件商品被穿著使用了整整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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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口中的“白嫖”,并非指一兩次占小便宜,而是一種有組織、有套路的惡意退貨模式。據女裝商家小王所述,退回來的衣服常有香水味、粉底液甚至血漬,有消費者穿著商家的衣服做團播,直播結束后以“顯腿短,質量有問題”為由申請退貨。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也印證了這一說法——該街道從事直播行業的住戶較多,部分消費者將商品用于直播后便申請退貨。面對這一困境,商家選擇以地域為單位的“集體拉黑”,用最簡單粗暴的方式為維權劃下邊界,卻也把無辜的普通消費者拽進了沖突的漩渦。
這表面看是一場買賣雙方的博弈,然而在這條被拉黑的街道之外,更多的法律盲區正在悄悄擴大。不少人以為“僅退款”是消費者的護身符,可以隨意祭出,卻不知越過邊界的每一次“薅羊毛”,都可能在把自己推進侵權甚至犯罪的死角。而另一端,商家的集體“自救”也踩在了法律的邊界之上——以地域為尺度的集體拒售,正觸碰著公平交易權的紅線。
當買賣雙方走向對立的極端,“僅退款”背后的法律真相被情緒遮蔽,一種更隱蔽的雙輸邏輯正在浮現。這條街被拉黑之后,真正值得追問的,不是誰對誰錯,而是法律到底給雙方劃下了怎樣的紅線。
一、“僅退款”不是無限額的權利——從民事侵權到刑事追訴的距離有多遠?
在正式討論之前,有必要先厘清“僅退款”的法律基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但這一權利并非毫無邊界——法律同時要求“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完好”的標準,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是指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的標識要齊全。顯然,穿過三季、帶著香水味和血漬退回的衣服,與“完好”二字早已毫無關聯。
當退貨行為超越這一邊界,法律作出的回應當前正在迅速升級。
在民事層面,《民法典》第七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一百三十二條進一步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濫用退貨權在司法實踐中已被反復認定構成權利濫用。長春互聯網法庭2025年審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消費者張某在一周內下單二十余次后全部退款,法院認定其行為“已逾越正當行使消費者權利的邊界,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判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而這些民事賠償,僅僅是惡意退貨者面臨的第一道防線。當涉案金額攀升、主觀惡意顯著時,刑事責任的陰影便會迅速逼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構成詐騙罪。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龐某一案中,確立了“利用電商平臺與商戶之間的結算規則惡意退款侵犯他人財產,系新型三角詐騙案件,行為人構成詐騙罪”的裁判規則。2026年,上海青浦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夏某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在五個月內以退空包或贈品的方式騙取平臺退款13萬余元,被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8000元。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利用平臺漏洞,在未寄回商品的情況下申請退款,實質上是意圖無償占有本應支付對價的商品,這與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問題、描述不符等正當理由行使退貨權有本質區別。換言之,“僅退款”保護的是遇到真實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并不保護蓄意侵占者。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不構成詐騙罪,惡意退款的極端行為也并非沒有其他刑法條文可以約束。江陰市人民檢察院2025年底公訴的一起案件中,陳某在三年間對900余家網店惡意下單2700余次,申請“僅退款”遭拒后便反復下單、惡意退貨,利用平臺規則脅迫商家支付“和解費”,最終被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司法機關對惡意退款行為的打擊已從詐騙罪延伸至破壞生產經營罪,覆蓋了更多樣態的惡意行為。
二、維權的邊界不能跨越公平交易的紅線
如果說惡意退貨是事件的導火索,那么商家“集體拉黑一條街”的應對之舉,則是將問題從個案糾紛升級為群體對立的關鍵催化劑。從商家的角度審視,這一選擇并非毫無道理。多位商戶披露的運營數據足以說明一切:發往該街道122個包裹卻有94個僅退款,意味著商家每發出一批貨,就要被迫承擔77%的“白嫖”風險。在平臺糾紛處理機制難以精準識別惡意買家、商家投訴舉證成本過高的現實壓力下,以地址為單位的封鎖,成了一種成本最低、執行最簡便的防御機制。
但情理上的理解,不能替代法律上的評價。商家拉黑拒售的集體防御行為,在法律面前橫亙著一道嚴肅的紅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商家因收貨地址屬于某一特定區域而拒絕提供商品,將少數惡意消費者的負面行為后果,轉嫁給該區域內所有無辜消費者,這恰恰構成了對公平交易條件的根本性否定。一些商家的“拉黑拒售”,雖有現實合理性,但仍需在法律框架內規范,避免觸碰歧視性拒售的紅線。
這里需要重點區分兩個問題:“拒絕向惡意消費者服務”完全合法——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前提是商品完好,穿著使用后退回不屬于合理退貨,商家有權拒絕;“拒絕向整個區域的消費者服務”則完全不同——它讓無辜者替他人受過,從法律上構成了基于地域的歧視性對待。
更深層次地看,這種“集體連坐”的做法不僅不合規,也不可持續。正如評論所指出的,按地域拉黑是將矛盾擴大,讓買賣雙方的信任裂痕越來越深——“惡意退貨—商家防御—消費者不滿—矛盾加劇”的惡性循環一旦形成,電商經濟的信任基石將被逐步侵蝕。
而這類地域歧視并非孤例。此前引發關注的電商“AB貨”亂象中,部分商家通過算法識別收貨地址,向一二線城市發正品,向農村地區發次品,被紅辣椒評論指出“本質是地域歧視異化為消費不公”、“直接侵犯公平交易權”。無論是因地址發次品,還是因地址拒絕服務,背后的邏輯如出一轍:以地域標簽替代個體行為判斷,用“一刀切”的方式降低運營成本。這種邏輯在商業上或許有效率,但在法律上沒有立足之地。
三、平臺規則缺位:誰在默許這場博弈升級?
商家的極端自保和消費者的惡意退貨,看似是買賣雙方的對立,但如果把目光更多地投向平臺一側,會發現一個更值得追問的問題:為什么商家寧愿違法拉黑,也不走平臺申訴渠道?
答案來自商家的切身經歷。小王稱,即便她上傳了拆包拒收視頻、服裝質檢報告、快遞證明等材料進行申訴,平臺大多仍傾向于支持消費者,多次駁回她的申訴。某電商平臺客服也表示,若賣家認為退貨不合理,通常需要提供實物圖片、溝通記錄等證明,但實際操作中平臺更偏向買家。
這不是個案。日用品商家小吳道出了更具體的傷害鏈條:消費者為逃避退貨郵費,在平臺上以“質量問題描述不符”為由退貨,將本應由買家承擔的運費轉嫁給商家;還有買家掉包商品或將商品毀壞后退回,但這些情況大多需要商家自己承擔賠償。
平臺在糾紛處理中的“系統性偏袒”,是導致惡意退貨愈演愈烈的關鍵變量。對于部分消費者來說,“低成本、低風險、高成功率”的惡意退款,近乎一種沒有代價的“免費試用”;對于商家來說,合法維權成本高昂,極端自保反而成了唯一可選項。當雙方都在規則的漏洞下做出“理性”選擇時,一場沒有贏家的互害游戲便悄然開啟。
司法實踐中,已有法院明確提出平臺應建立更公平、透明的售后處理機制,暢通商家申訴維權渠道。但截至目前,涉事電商平臺尚未就此事公開回應。推動平臺完善規則、細化退貨審核標準、精準界定惡意退貨的認定與懲戒,已成為解決此類矛盾的制度性關鍵。畢竟,平臺不只是交易撮合者,更是交易秩序的第一守護者。
四、真正的出路:回到法律,回到每一個人的邊界線上
事件仍在持續發酵,相關的討論也在不斷深化。但在爭議之外,三個清晰的法律邊界已然呈現在眼前。
對消費者而言,權利有邊界,越過即“越線”。“僅退款”不是無限額的福利,更不是“零元購”的外衣。一次小額惡意退款可能是民事糾紛,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時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從賠八百元了事,到被判有期徒刑六年——這道距離看似遙遠,實則只隔著主觀故意的認定和涉案金額的攀升。
對商家而言,維權也須守住合法底線。面對惡意退貨,法律并非沒有武器——通過訴訟要求買家承擔賠償,已有大量成功案例。但“地域拉黑”這種連坐式的自救方式,不僅涉嫌違法,更會傷及無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將矛盾從個案升級為群體對立,最終損害的是整個電商生態的信任基礎。
對平臺而言,中立不是不作為的借口。當糾紛處理機制因為偏向一方而失靈,規則的漏洞便會被更多人利用,最終反噬整個平臺的交易生態。完善退款審核標準、精準識別惡意行為和正當維權、暢通商家申訴渠道,是平臺不可回避的責任。
而對我們普通人來說,這條街被拉黑的事件發出了一個更清晰的信號——在一個信任被反復透支的交易環境中,沒有人是贏家。今天是一個街道被拉黑,明天可能是整個地區;今天是商家用“連坐”維權,明天可能是平臺加碼限制所有人的售后權利。每一次對規則漏洞的惡意利用,每一次以暴制暴的極端回應,最終都會以某種方式回到每一個參與者的生活里。
買賣雙方并非天然的敵人。回歸法律既定的邊界,讓誠信的人不被連累,讓惡意的人付出代價,讓規則公平地照拂每一個人——這條街被拉黑之后,真正需要重建的,不只是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信任,更是每一個人在面對誘惑時守住底線的那份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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