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規能提高風險的識別、防控、處置能力,降低風險的處置成本。在合規風險轉化為合規糾紛或者合規問題時,完善的合規體系可以為企業提供較為完整的案件信息和證據材料,幫助企業發掘更多的抗辯和免責事由,直接成為區分企業責任與員工責任、減輕企業法律責任的重要考量。〔2〕如企業員工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失,可能會引發表見代理或者職務行為的問題,而讓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后果。這對企業而言存在不可控的民事責任風險,企業員工越多,這種民事責任風險越大。如《民法典》第1191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單位因為其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而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時,適用無過錯原則,不以單位存在過錯為條件。只要單位員工執行工作任務而發生犯罪行為導致他人損害,單位就需要對被害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若企業有相應的合規制度,就有機會爭取將員工個人的行為和企業的行為隔離,最大限度地避免企業為個別員工的違法犯罪行為“背鍋”。
例如,周某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理處、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合同糾紛案。周某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理處于2013年10月30日簽訂理財產品協議,2014年4月至2020年3月,周某先后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理處經理劉某的推薦、介紹下交易外匯理財產品,均未簽訂書面理財合同。2019年12月末,周某得知其購買的外匯理財產品出現問題,其投資款未能按時收回。于是,周某以他和銀行形成委托理財關系,且劉某系履職行為為由,起訴要求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處、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承擔連帶責任,返還周某理財本金。
庭審中,銀行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證據,包括《中國農業銀行嚴格禁止員工行為的若干規定》、《轉發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的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和中國農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等,證明銀行嚴禁工作人員私自向客戶銷售未經農行準入的產品;另外,銀行還提供了2017年度劉某手寫合規文化建設心得體會、2018年度××支行合規文化建設抄寫禁止性規定,證明劉某深知私自向客戶推薦第三方理財產品的后果,也自愿“堅持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合規經營、合規操作”,銀行在日常監管過程中并不存在過錯。該觀點被法院認可,法院裁判銀行在日常監管過程中并不存在過錯,不需要承擔退還本金的民事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