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的男子曹某和女子趙某因乘坐順風車相識,迅速戀愛,領證結婚。隨后,男方把一套價值千萬的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也就是把房產99%的份額給了女方。然而,兩人離婚后,女方提出按照房產登記比例進行分割。法院會支持嗎?離婚過程中,雙方多次對簿公堂。
獲贈千萬房產
離婚后能“獨吞”嗎?
曹某和趙某婚后一年零八個月,女方趙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當時法院認為,兩人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所以并沒有判離。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徐莉:此后雙方繼續分居,一年后,趙某再次起訴,離婚態度非常堅決,曹某也是看婚姻實在是不能維持下去了,所以同意調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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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審理該案的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曹某本來以為,這場短暫的婚姻已到此為止,可就在正式離婚半年后,趙某第三次將曹某告上法庭。這一次,趙某手持99%份額的房產證,要求按照登記比例分割房產。
女方趙某要求分割的這套房產,是曹家老宅在多年前拆遷所得,原本登記在曹某及其父母三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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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求分割的房產,是曹家老宅在多年前拆遷所得
徐莉:曹某的父母其實就是普通的工薪階層,收入不高。他們家里面最主要的財產就是早年老房子拆遷分到的兩套房子,小的一套出租了補貼家用,大的那一套也就是這套房產,當時是價值近千萬,一直是登記在曹某和他父母三個人的名下,也是他們三個人居住的房子,可以說是他們家最重要的財產。
曹某和趙某結婚后并沒有生育,但趙某曾經有過婚姻關系,并且有一個女兒。曹某也很喜歡這個女兒,在二人婚姻存續期間,趙某提出為了女兒擇校更加便利,所以想將戶口遷入曹某家。曹某認為,既然妻子提出來這樣的要求,自己也覺得很合理,作為夫妻來講,將房產份額登記在妻子名下也沒什么問題,就決定先勸說父母將房產轉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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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房產信息
徐莉:曹某當時是真心想要經營這段婚姻,對孩子也很好,所以就回去勸自己父母。父母一開始是不同意的,后來曹某就以將來繼承可能要交遺產稅為由,反復做父母工作,父母最終同意了。
接受父母房產贈與 把99%份額給女方
可就在曹某父母將房產贈與兒子后,曹某又在老兩口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產99%的份額登記在了妻子趙某的名下,自己僅留下1%。曹某沒有想到,正是這個決定,導致自己與趙某第三次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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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將房產99%的份額登記在了妻子趙某的名下,自己僅留下1%
徐莉:這個案子主要的爭議焦點就是這套房子到底要不要按照產權登記的比例來分割。
不動產登記不等于絕對產權歸屬
原告趙某一方要求按照房產登記份額分割財產,但被告曹某一方主張,涉案房屋并非曹某或趙某出資購買,而是曹某父母的老宅拆遷所得,如果按照目前房屋登記的份額分割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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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庭審現場
徐莉:女方認為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法律應該要保護。曹某則承認自己是去辦的過戶,但他辯解說當時完全是一時沖動,也是為了表忠心,雙方根本沒有在這個比例上進行過任何認真的協商,也沒有簽署過任何的書面協議,如果真讓女方拿走99%,對于他和他的父母來說是極不公平的。
法官認為,在本案中,該如何認定夫妻間贈與的性質,是案件審判的重點。
案涉房屋產權分割
要綜合考慮哪些因素?
徐莉:夫妻之間的贈與就跟普通贈與不一樣,它往往是基于對于婚姻關系長久存續的這樣一種期待,那么是賦有目的的特殊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指出,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徐莉:我們合議庭認為夫妻間給予房產的情況,在離婚分割房產時不能簡單地只看產權登記比例。
法院認為,對于房屋的來源,以及原被告雙方對系爭房屋所作出的貢獻,都應當作為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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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莉談房屋產權分割要考慮哪些因素
徐莉:這套房子是曹某父母老宅拆遷得來的,曹某當時只有11歲,對房子沒有任何貢獻,趙某更是毫無貢獻。如果讓趙某拿走99%,那么兩位老人作為房屋原來的產權人和最大的貢獻者,很可能會無家可歸,那么這是極不公平的。
其次,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的婚姻關系及過程,也是原告在系爭房產中可以獲得多少份額需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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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房屋內景
徐莉:雙方婚姻總共是三年半,但實際共同生活只有6個月,那么婚后也沒有舉行儀式,雙方父母也沒有見過面,沒有生育子女,是比較典型的閃婚閃離。短短半年的共同生活就要拿走近千萬的房產,利益失衡也是十分明顯的。
同時,法院還認為,趙某作為房地產行業的從業者,相關經驗豐富,在明知房屋來源的情況下,既沒有提醒曹某慎重考慮,也沒有與曹某父母充分溝通,便接受了曹某出于善意所贈與的房產份額,如果因為曹某的善意,導致其離婚的時候遭受巨大的財產損失,顯失公平。
徐莉:當然曹某的沖動也不是沒有代價,趙某當時為了辦理過戶支付了11.9萬余元的稅費,兩個人也共同生活了半年,這些也是需要予以考慮的因素。
評判財產歸屬 法律充分保護為家庭付出者
最終,法院判決案涉房屋歸被告曹某所有,酌定原告可以適當分得系爭房產的價值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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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法院判決書截圖
徐莉:婚姻的基礎是感情,不是財產,不應該帶著算計和謀取對方財產的動機去進入婚姻。法律在評判財產歸屬的時候,不會只看房產證上的名字,而是會綜合考量財產的來源、婚姻的持續時間、雙方對于家庭的貢獻等因素,真正為家庭付出的,法律會予以充分保護。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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