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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名、公司名皆為化名
案情概況
2016年,張某看好成都某家具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的發展前景,出資10萬元現金,與公司簽訂了《股權合作合同》。
當時的A公司,乙(男方)是法定代表人,甲(女方)是財務,兩人是夫妻,各持股50%。然而,合同還沒捂熱就發生了變故——乙和甲離婚,約定公司由乙經營,對外債務由乙承擔。
隨后A公司的業績每況愈下,張某與乙達成口頭退股協議。乙陸陸續續退還了一部分款項,并在2017年3月26日給張某出具了一張《借條》,確認剩余欠款。
然而,沒過多久,乙開始玩失蹤,不回消息,仿佛人間蒸發,而此時剩余欠款還有4.6萬元。
眼見該情況,張某意識到這是乙想賴賬,遂直接找到A公司索要欠款。誰料,A公司壓根不理會張某,原來乙早在失聯前便將A公司轉讓給了他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進行了變更。
張某無奈之下,選擇委托霖澳律師事務所謝紅燕律師提起訴訟。
律師介入
謝紅燕律師接手此案后,發現這個案子簡直是“地獄難度”:
其一、張某出資的10萬元是現金支付,且直接給了乙和甲個人,并未進入公司對公賬戶;
其二、甲很可能以已轉讓公司股權,且離婚協議明確約定“債務歸由乙承擔”為由,拒絕擔責;
其三、借條是乙個人出具,且乙至今仍處于失聯狀態。
破局策略
面對上述難題,謝紅燕律師整理了嚴密的應對策略。
庭審中,謝律師指出,雖然錢給了乙個人,但乙當時是法定代表人,甲是財務,且兩人當時是夫妻并各持股50%。這筆錢是基于《股權合作合同》支付的,屬于夫妻二人共同參與經營期間的收入。因此,乙、甲收款的行為應視為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而非單純的個人借貸。
另外,盡管甲、乙離婚時“離婚協議約定債務由乙承擔”,但夫妻內部的債務分割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張某)。甲作為當時的股東,未證明其已履行出資義務,且在未獲得股權轉讓對價的情況下轉讓股權,理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謝紅燕律師的法律意見,最終判決:確認張某與A公司簽訂的《股權合作合同》于2017年3月26日解除;A公司、乙、甲退還張某剩余款項4.6萬元及利息。
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款項未進公司賬戶,公司不應承擔還款責任”。謝紅燕律師代理張某出庭應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A公司仍是不服,提起再審。最終,再審申請被駁回。至此,這場歷時已久的糾紛終于畫上句號。
辦案心得
#謝紅燕律師:“這個案子看似簡單,實則環環相扣。在此也提醒大家,在商業合作中,尤其是熟人之間的投資,即便資金往來靈活,一旦涉及公司經營,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股東的責任是無法通過簡單的‘離婚協議’或‘個人借條’來切割的。”
案件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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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紅燕
霖澳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
擅長領域:工程糾紛、合同糾紛
同行評價:謝律師自執業以來深耕于工程糾紛、合同糾紛等領域,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扎實的業務功底和謙虛謹慎、認真負責的執業態度,能夠為當事人提供富有遠見的法律服務。謝律師在案件辦理中善于分析問題,在細小的線索中發掘案件突破口,憑借優秀的溝通能力和協調能力,幫助當事人實現高效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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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雪
審核:謝紅燕
聲明:
本文歸霖澳律師事務所版權所有,任何個人和單位不經同意不得引用或轉載。本文最終解釋權歸霖澳律師事務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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