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七十歲的宋某在公園羽毛球比賽中被球友周某擊出的羽毛球擊中右眼,造成右眼外傷性人工晶狀體脫位,最佳矯正視力降至0.05,接近失明。宋某認為周某明知其年齡大、反應慢、眼睛曾受過傷,卻仍然選擇大力扣球,雖不存在故意但存在重大過失,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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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羽毛球運動作為典型的對抗性體育項目,扣殺是常見的進攻技術動作,而快速飛行的羽毛球本身就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運動器械。參與者自愿參加此類具有固有風險的文體活動,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傷害風險。周某的殺球行為屬于羽毛球比賽中的正常技術動作,并未違反比賽規則,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參加羽毛球比賽,應當認定為“自甘風險”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中,周某的行為不符合“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例外情形,因此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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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風險”在未成年人參與文體活動領域同樣適用。蔡某某與龔某甲等8名未成年人在小區空地踢足球,龔某甲為接球跳起時被蹲下的蔡某某絆倒,壓傷蔡某某右手致十級傷殘。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龔某甲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但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后,當地中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再審法院認為,足球運動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雙方雖為未成年人但已滿8周歲,對足球活動的風險具有預見和認知能力,自愿參加即意味著自愿承受可能的風險。監控視頻顯示龔某甲的行為不存在主觀惡意或明顯犯規,不能認定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改判駁回蔡某某的訴訟請求。這一判決明確了未成年人在一定年齡和認知能力范圍內,也可以成為“自甘風險”的主體,只要其對活動風險有基本認知且自愿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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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風險”規則的實施,不僅改變了文體活動傷害案件的裁判標準,更深刻影響了社會公眾的風險認知和行為模式,體現了司法裁判對社會價值的引導功能。它告訴我們,法治不僅是約束行為的規范,更是塑造文化的力量。“自甘風險”規則通過明確責任邊界,既解放了文體活動參與者的手腳,讓他們在合理范圍內盡情施展;又警示每個人對自身安全負責,不得將固有風險簡單歸責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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