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共南昌市委批準,南昌市紀委監委對南昌市紅谷灘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吳韶宸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韶宸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投機鉆營,結交政治騙子,對抗組織審查,轉移、隱匿證據;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職工錄用工作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作風散漫、工作消極,不正確履職,造成不良影響;將公權力異化為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接、決算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吳韶宸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南昌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南昌市委批準,決定給予吳韶宸開除黨籍處分;由南昌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紅谷灘區第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