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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上蓋個倉庫行不行?”
“租塊地建個廠子,租金都交了,合同有效嗎?”
“都過去好幾年的事兒了,還追究嗎?” …… 今天,咱們以《民法典》第244條為切入點 結合最高法、最高檢剛剛聯合發布的新規 看看耕地保護究竟有哪些“硬杠杠”?
民法典第244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先看法條原文: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這個“特殊保護”不是一句空話。它所對應的具體制度包括: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占多少、墾多少;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全國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不低于15.46億畝;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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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定會怎樣?兩高新規給出了答案 原則有了,但大家更關心的是——如果有人硬來,后果是什么?追究時效多久?合同還算不算數? 就在2026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共21條),自5月18日起施行。這三類責任,講得明明白白。 民事責任:租地蓋房?合同無效!
新規明確,當事人約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窯、建墳等,以及約定買賣、租賃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內容違反土地管理法禁止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也就是說,租耕地蓋了廠房,租金交再多,合同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行政責任:違占必罰,追責沒有“過期”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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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明確了一個關鍵規則:非法占用耕地的行為,在耕地恢復至未被占用的狀態之前,應當視為行政處罰法上的“繼續狀態”,追責期限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通俗來說——只要耕地還沒恢復,追責就不過期,不存在“拖幾年就沒事了”這回事。
刑事責任:5畝/10畝,兩條紅線不能碰
依據新規第十二條,非法占用并毀壞永久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耕地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罪名成立后,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寫在最后 耕地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擅自占用耕地,不僅要承擔違法后果,簽訂的合同還可能被認定無效。兩高新規的出臺,釋放了一個明確信號——“長牙齒”的硬措施全面落地,耕地保護監管力度持續加碼。 如果你發現身邊存在非法占用耕地的情況,歡迎及時向自然資源部門舉報!
舉報電話:0757-83383971
守住耕地紅線,需要您的共同參與!
圖文來源:佛山市自然資源局禪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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