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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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AI生成)
案情簡介
原告與被告原系情侶關系,本案借款發(fā)生時,雙方已經分手。2024年5月21日,被告因開彩票店需要資金周轉,打電話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的涉案微信轉款2萬元,向被告實名的支付寶轉款1萬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2萬元的借條一份,承諾每日還100元直到還完為止,就支付寶出借的1萬元被告未出具借條。后被告的涉案微信多次向原告借款,短短兩個月,原告向被告的涉案微信支付借款12萬余元。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5萬余元并支付利息。庭審中被告只認可上述借款中出具借條的2萬元及支付寶收款的1萬元系其本人向原告所借,其余借款12萬余元被告抗辯系案外人蔡某某使用其涉案的個人微信向原告所借,其對該借款并不知情,亦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同時,被告承認當時其與蔡某某系情侶關系,因蔡某某系失信被執(zhí)行人,為方便經營彩票店收付款,被告將其涉案的個人微信授權蔡某某使用,被告庭審認可原告并不認識蔡某某。涉案借款出借后,被告共計償還原告借款1.4萬余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應受法律保護。根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需要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比如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具體到本案中,被告認可最初的3萬元系其本人所借,故對原告的該出借行為,原、被告雙方之間形成了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就該3萬元應向原告承擔還款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的后續(xù)出借款項12萬余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法律效力”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的規(guī)定,本案借款發(fā)生之初,系被告主動找到原告,因經營彩票店需要周轉資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將出借款項3萬元打到了被告涉案微信及支付寶上,被告也通過涉案微信向原告出具借條;此后,被告將該微信授權出借給案外人蔡某某使用,但并未將該情況告知原告,原告并不知曉被告出借其個人微信賬戶事宜,且被告認可原告并不認識蔡某某;被告與蔡某某共同經營彩票店,該涉案微信以同一理由繼續(xù)向原告發(fā)出借款需求,雖被告抗辯未授權蔡某某用其個人微信賬號對外借款,但原告有理由相信后續(xù)的借款行為仍系被告所為,原告對此亦無過失行為,被告在不盡謹慎注意義務前提下出借個人微信賬號,不能將該注意義務強加或苛責于原告,故被告涉案微信的借款行為,存在代理權外觀,構成表見代理,被告仍需對該部分款項承擔還款責任。據(jù)此判決: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3萬余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該案的爭議焦點為出借人將自己實名認證的微信出借給他人后發(fā)生交易,應否對交易后果承擔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明確規(guī)定,個人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支付賬戶;《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xié)議》中也已明確規(guī)定,微信用戶擁有賬號的使用權,但不可將賬號出租或轉讓給他人,也不可以售賣或借用他人的微信賬號,用戶需妥善保管賬號及密碼,對賬號下的所有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目前微信APP已實行實名注冊制,一旦發(fā)生上述行為,個人微信賬戶被用于交易并引發(fā)糾紛或損害,微信實名認證主體將面臨民事責任、行政違法乃至刑事責任的三重法律后果。在民事對外交易關系中,微信實名認證人原則上被視為賬戶的權利義務主體,不能僅以“賬號非本人使用”為由對抗善意相對人。
出借實名認證微信賬號后引發(fā)的民事責任認定,核心在于出借行為是否足以使交易相對方產生合理信賴,當交易相對方基于微信實名認證信息產生了信賴,對出借行為不知情且無過失的前提下,此時為保障債權人合法利益,出借人應對交易后果負責。當交易相對方明確知曉出借行為、實名認證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且與實際使用人形成了直接的合同關系,則應由實際使用人承擔還款責任,出借人可據(jù)此免責。
具體到本案中,涉案微信能夠正常使用收付款功能,可見涉案微信被告已經進行實名認證,被告將該微信賬號出借給與其處于情侶關系的案外人蔡某某使用,且未將出借事宜告知原告,蔡某某用被告?zhèn)€人微信進行民事活動,以被告身份繼續(xù)向原告借款,原告作為交易相對方善意且無過失,已盡到一般注意義務,不應對其過度苛責;被告出借微信賬戶并發(fā)生交易的行為視同其本人操作,其后果亦應由被告本人承擔。因此,微信作為現(xiàn)如今最常用的社交軟件,在具備多功能的同時,也具有明顯的特定身份表征,出借微信賬戶(密碼),性質等同于出借個人身份證件,出借人應當承擔出借個人微信賬號后的法律風險和后果。在此提醒,切勿出借、出售、出租帶有個人身份標識的卡片、賬號等信息,不僅給自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失,還可能引發(fā)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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