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清償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趙佳星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本案系人民法院案例庫典型案例。案涉借款發生在借款人胡某與被告宋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雖該借款系胡某以個人名義所借,但根據王某與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宋某對欠款事實知情,雖不知道數額,但表示愿意想辦法還錢,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胡某去世后,宋某應對該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值得關注!
1
裁判要旨
借據上只有借款方夫妻中的一人的簽名,出借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應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對于借款知情,并作出欲還款的意思表示,即便其不知道借款的具體數額,此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
案情簡介
一、借款人胡某與被告宋某于1994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生育被告胡某1、胡某2二子女,2013年4月7日雙方補辦了結婚登記,后于2017年12月18日辦理離婚手續,胡某于2018年9月29日因病去世。被告胡某3、李某系夫妻關系,是胡某的父母。
二、胡某與被告宋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于2015年12月25日共同經營XX商貿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獨資公司),胡某是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宋某是監事。
三、胡某因經營需要,陸續從原告王某處借款,原告以現金方式向胡某提供了借款,2016年4月16日,胡某出具了一份310000元的格式借據,載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幣310000元整,大寫叁拾壹萬元整。備注:如借款人逾期此借款,此借款由擔保人無條件還清。
四、2018年8月胡某住院期間,在醫院與胡某結算后胡某給自己出具了一份280000元的欠據,時間推算后寫為2016年5月16日。具體內容為:“今欠到張某人民幣貳拾捌萬元整(280000)元.欠款人 XX村胡某 2016.5.16日”。
五、山西省臨猗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晉0821民初3074號民事判決:被告宋某歸還原告王某借款310000元及利息;駁回原告張某、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晉08民終1610號民事判決:維持民事判決第一項;撤銷民事判決第二項;原審被告胡某、李某、胡某1、胡某2在繼承胡某遺產范圍內向上訴人張某、被上訴人王某清償胡某所附債務280000元及利息。
七、宋某提出再審申請,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晉08民再7號民事判決:撤銷(2020)晉08民終1610號民事判決和臨猗縣人民法院(2018)晉0821民初3074號民事判決;宋某歸還原告王某借款207450元及利息;駁回原告張某、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3
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法院判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不僅要有借貸的合意,還要有借貸款項的實際交付,借貸事實才能成立。張某、王某雖持胡某生前出具的2016年4月16日31萬元借據和2016年5月16日28萬元欠據主張權利,但并未提供相關交付憑證。結合兩張條據上載明的時間、數額、字面意思,以及胡某生前銀行賬戶流水等內容,2016年3月11日王某給胡某轉賬10萬元,2016年4月16日至5月16日,胡某向王某轉賬32100元等綜合因素,應認定為胡某陸續向原告王某借款,于2016年4月16日向原告王某出具了31萬元的借據,后經結算于2016年5月16日向張某出具了28萬元的欠據。該借款發生在胡某與被告宋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該借款系胡某以個人名義所借,但在王某與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宋某對于欠錢知情,雖不知道數額,但表示想辦法還錢,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胡某去世后,宋某應對該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胡某、李某、胡某1、胡某2不應再承擔清償責任。2016年5月16日之后胡某向王某、張某轉款124616元,其中52066元(每筆7438元,共7筆)系歸還胡某個人某銀行貸款,剩余的72550元(124616元-52066元)應從28萬元借款中予以扣減,故宋某應承擔207450元(280000元-72550元)的還款責任。原告主張與借款人胡某口頭約定按月息1.5分計算利息,但不能舉證證實,雙方在借據上也未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對原告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按年利率6%從原告主張權利之日即2018年11月12日起計算至還清之日。
5
案件來源
張某、王某訴宋某等借款合同糾紛案[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晉08民再7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