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交電商與私域交易的興起,不少消費者習慣通過小紅書、微信等渠道網購食品或藥品。許多人存在一個認知誤區:只要買到假冒或“三無”產品,就能無條件主張“退一賠十”。然而,禹城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依托全國法院“一張網”關聯案件查詢系統,精準識別并依法駁回了職業打假人的十倍索賠訴求, 清晰劃定了普通消費者合法維權與職業牟利式索賠的法律邊界,為廣大群眾網購食品、藥品維權提供了明確的司法指引。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女,化名)在某社交平臺瀏覽到商家售賣安宮牛黃丸的信息后,添加商家微信并花費2688元購買了一盒。收貨后,張某發現該藥品未標注生產廠家、批準文號及有效期,屬于典型的“三無”劣藥。隨后,張某并未與商家協商,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購藥款并索取十倍懲罰性賠償,共計29568元。
法院審理
審理過程中,禹城法院依托全國法院“一張網”系統對原告的涉訴記錄進行了深度核查。調查發現,近三年內,原告張某在全國范圍內提起了多達260余起買賣合同及產品責任糾紛訴訟。其案情模式高度雷同:均為網購食品、藥品后,跳過與商家的溝通協商環節,直接起訴主張退款及十倍懲罰性賠償,牟利意圖十分明顯,且其購買的食品、藥品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范圍。法院據此認定,張某的購買行為并非出于生活消費需要,而是以訴訟為手段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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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依法裁判
禹城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根據《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未標注批號、有效期的藥品依法認定為劣藥。商家銷售不合格藥品的行為違法,必須退還原告張某全部購藥款2688元;同時,因涉案劣藥禁止流通,判令由原告自行銷毀,杜絕其再次流入市場危害公共安全。
結合全國法院“一張網”查實的完整涉訴數據,足以證實原告頻繁批量起訴、刻意借商品瑕疵索賠牟利的主觀惡意,而且結合商品屬性、日常消耗量、保質期限及一般消費習慣等因素,綜合判定張某的購買行為明顯超出了合理范疇。該牟利式維權行為違背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精神,故法院依法駁回其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息訴,實現案結事了。
典型意義
本案裁判的核心依據并非主觀推斷,而是建立在客觀的司法大數據之上。禹城法院通過全國法院“一張網”關聯案件查詢系統,完整調取了原告在全國范圍內的涉訴軌跡,查實了其核心異常事實:原告作為女性,在短期內跨越多地頻繁網購,且采購品類高度集中于男性功能性用品、老年養生藥品、滋補類功能性產品等特殊領域,絕非日常普通生活用品所需。這一基于司法大數據核查得出的客觀事實,成為本案依法保障真實消費者權益、精準打擊職業索賠亂象的關鍵所在。同時既打擊遏制了違法經營食品、藥品的行為,又避免讓經營者小過擔大責,實現了罰過相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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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AI生成
誰能拿“十倍賠償”?
? 可以主張十倍賠償的情形
普通消費者為滿足自身或家人的日常使用需求而購買藥品,若不幸買到假藥、劣藥或“三無”藥品,屬于合法的消費者范疇,可依法主張退款及十倍懲罰性賠償。
? 不能主張十倍賠償的情形
不以生活消費為目的,專門“知假買假”、批量采購、頻繁發起訴訟索賠,將司法維權異化為盈利手段的行為,法院將不予支持其高額懲罰性賠償請求。
溫馨提醒
作為消費者,食品、藥品屬于特殊商品,切勿通過微信、社交平臺等無資質的私人渠道購買。“三無”食品、藥品缺乏安全保障,極易損害身體健康。合法的維權行為受法律保護,但切勿借維權之名行惡意牟利之實。
作為商家,個人無資質嚴禁售賣食品、藥品。銷售“三無”產品、劣藥不僅要承擔退款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還將面臨嚴厲的行政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購買者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購買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沒有證據證明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購買者請求以其實際支付價款為基數計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購買者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的藥品是假藥、劣藥,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承辦法官: 民二庭 王文英
來源:禹城市人民法院公眾號
供稿 | 民二庭 劉樂樂
編輯 | 韓 敏
審核 | 李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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