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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利息不是“你情我愿”就行,法律有一條紅線,踩上去,賬就得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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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被告張某因故向原告朱某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的月利率2%。借款后,張某雖償還了部分利息,但剩余欠款遲遲未還。朱某多次催要無果,遂訴到法院,要求張某償還剩余本金及相應利息。
表面上看,這是一起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但法院在審理中發現,雙方約定的利率已經踩到了法律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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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法律禁止高利放貸,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該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本案雙方約定的月利率明顯超出該標準,對于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法院不予保護。對于被告已經償還的款項,法院按照“先息后本”的順序進行核算:在法律保護上限以內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認為是利息,必須用來抵扣借款本金。按照這一規則重新核算后,原告主張的借款本金相應減少,剩余未還利息也按法定標準重新確定。法院據此作出判決。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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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不是法外之地,高利放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實踐中,部分出借人存在認識誤區,認為只要雙方自愿、書面約定明確,任何利率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據法律規定,借款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即屬于高利貸范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已經按高息實際履行,對于超出法定保護上限的部分,并非作罷,而是應當用于抵扣尚未清償的借款本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期數丨2664
供稿丨中原法庭 吳翠娜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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