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四川日報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35萬元并約定利息,在該借款債權幾經轉讓后,借款人共計還款140余萬元卻還未還清債務,出借人將借款人訴至法院要求繼續還款,借款人提起反訴。這筆錢到底還該不該繼續還?
近日,成都高新區法院審結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判決出借人范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借款人王某、張某退還98萬余元。范某不服提起上訴,成都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王某、張某因資金周轉需要,于2016年至2017年期間向范某滾動借款12筆,共計35萬元,并約定高額利息。王某、張某向范某還款至2019年2月,范某介紹其朋友袁某某向王某、張某出借47萬元用于結清范某的借款,王某、張某向袁某某出具《借條》,后袁某某又于2023年8月將該借款債權轉讓給范某,由王某、張某繼續向范某還款。據統計,王某、張某于2016年至2023年向范某、袁某某還款422筆,共計140余萬元。
現范某依據王某、張某向袁某某出具的《借條》要求王某、張某繼續還款;王某、張某提起反訴,要求范某退還多歸還的超出司法解釋規定的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受理王某、張某的反訴后,范某作為出借人有義務舉證證明其出借款項的具體數額。王某、張某雖基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提起反訴,但其實質主張的是不當得利的返還,現二人已提供還款記錄,證明其向范某所轉款項已遠超正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圍,至此應由范某舉證說明其收取本案所有款項均具有法律依據。故本案發生借款金額的舉證證明責任應由范某承擔,現范某未提供證據證實,法庭將結合轉款流水采信借款人王某、張某的主張,認定范某出借金額為35萬元。
在利息標準的認定上,范某稱雙方未約定利息,王某、張某稱雙方約定的月利率高達10%,但均未舉證證明。法庭認為即使范某所稱的無息屬實,由王某、張某主張退款的計算方式可知,二人自愿按照年利率36%的標準以先息后本的方式抵扣借款,該計算方式與無息相比顯然更有利于范某,法院予以采信并結合新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以先息后本的方式進行計算,最終計算結果為王某、張某向范某超付98萬余元。綜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利息,但不得超過司法解釋規定的范圍。現實生活中,不少人因緊急用錢簽下“高息借款”,事后才發現利息遠超法定上限,拒絕還款,引發矛盾糾紛。法律保護出借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保護借款人的利益。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民間借貸正常秩序,實質化解本案糾紛,法院沒有僅依照《借條》徑行認定出借還款金額,而是通過將借貸雙方數年的銀行流水進行對賬、梳理后拉通計算,依法確認借款人多支付的金額并判決返還。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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