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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首批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5個案例覆蓋了遺產管理中最常見也最容易起糾紛的五類情形。
這是一份與每個家庭都有關的制度。
新規一:遺囑執行人自動成為遺產管理人
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里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繼承開始后,這個人直接就擔任遺產管理人,不用再走指定程序。
律師解讀:這體現了民法典"尊重被繼承人生前意愿"的核心原則。所以,訂立遺囑時明確指定遺囑執行人非常重要。
新規二:無繼承人的遺產,民政部門兜底
城鎮由民政部門、農村由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律師解讀:這填補了此前"無主遺產"處理的制度空白。但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共服務兜底性質,不是隨隨便便就上。
新規三:"假放棄、真逃債"行不通了
繼承人寫了放棄繼承聲明,卻實際占有、處分了遺產——法院認定這是無效行為。
典型案例顯示:楊某君的父母、女兒書面聲明放棄繼承,但實際領取并處分了楊某君遺產,還在之前的債務案件中承諾在繼承范圍內還款。法院判決:書面放棄無效。
律師解讀:想靠"寫個放棄聲明"來逃避債務,這條路走不通了。
新規四:遺產管理人的6項法定職責
遺產管理人必須做這6件事:清點遺產→報告情況→防止滅失→清償債務→分割遺產→其他必要管理行為。
律師解讀:遺產管理人不是"收錢走人",而是一份需要盡職履責的法律責任。
新規五:遺產管理人做錯了要賠償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需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還可以撤銷其遺產管理人資格。
律師解讀:這也給了遺產管理人一個"免責提示":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留存好履職記錄。
律師提醒:
遺產繼承糾紛涉及情感與財產交織,一不小心就會引發家庭矛盾。如果涉及遺產金額較大、繼承人之間有爭議,建議盡早請專業律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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