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件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這批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最大程度尊重被繼承人的生前意愿。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中明確了遺囑執行人的,遺囑執行人依法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
據介紹,案例一中,被繼承人黃某松生前與繼承人以外的侄女黃某娟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后又訂立遺囑表示全部遺產由黃某娟繼承,一切由黃某娟處理。黃某娟長期照料黃某松生活起居并辦理喪葬事宜。黃某娟同時系受遺贈人及遺囑執行人,已實際履行扶養義務,符合擔任遺產管理人條件。法院判決指定黃某娟擔任遺產管理人。在最大程度尊重被繼承人真實意愿的基礎上,實現案件辦理“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最高人民法院還強調,堅決遏制“假放棄真逃債”行為。案例二中,被繼承人楊某君的父母、女兒雖書面放棄繼承遺產,但實際領取并處分楊某君的遺產,并在被繼承人楊某君的債權人提起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承諾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并實際償還部分款項。繼承人實際占有、處分遺產,以實際行為否定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不屬于“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情形,不符合指定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法定條件,法院判決駁回被繼承人楊某君的債權人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申請。在依法引導、保障債權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捍衛誠信原則。
自愿幫扶較多者可以分得適當遺產。案例三中,葛甲成、黎某蘋作為被繼承人葛乙成的堂弟、弟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但在葛乙成妻子去世后,二人時常探望獨自居住的葛乙成,并在其癲癇發作時予以照顧、送醫治療,在葛乙成去世后辦理喪事及掃墓祭奠。二人對葛乙成并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而是出于親情、道義自愿提供扶助和照料。法院判決二人分得適當遺產。
對下落不明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可以提存。案例四中,被繼承人許某芳唯一的繼承人是其下落不明的弟弟許某森,許某芳生前由侄子徐某華長期照料,許某森因未盡到扶養義務依法應當少分,法院此前經徐某華申請,判決指定某區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本案判決由徐某華繼承房屋,并向許某森支付部分遺產分割款,因其下落不明,交某區民政局代管,由公證處提存,解決了繼承人下落不明時的遺產管理等繼承難題。
此外,遺產管理費用優先受償。案例五中,被繼承人劉某忠生前欠銀行貸款未還,因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經銀行申請,法院指定某區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銀行提起訴訟,要求某區民政局在管理的遺產范圍內清償債務。法院判決支持銀行的訴訟請求,某區民政局履行遺產管理職責、處置遺產的必要合理費用從遺產中優先列支。有效消除遺產管理人墊付資金顧慮,保障制度順暢運行。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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