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5月21日電 (記者 張素)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布5件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并明確“自愿幫扶較多者可以分得適當遺產”。
此次發布的“葛甲成、黎某蘋訴某區民政局非遺產繼承人分配遺產糾紛案”案情顯示,葛甲成、黎某蘋作為被繼承人葛乙成的堂弟、弟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但在葛乙成妻子去世后,二人時常探望獨自居住的葛乙成,并在其癲癇發作時予以照顧、送醫治療,在葛乙成去世后辦理喪事及掃墓祭奠。
法院綜合考慮葛甲成、黎某蘋對葛乙成的扶養時間為3年左右,以及扶養內容、扶養程度,結合葛乙成的遺產數額作出判決。
最高法認為,這一判決既體現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又彰顯對傳統美德的傳承。
在“黃某娟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中,被繼承人系孤寡老人,雖留有遺囑、遺贈扶養協議,但因家庭內部矛盾等原因,各方當事人無法對遺產管理人人選達成一致。
法院認為,黃某娟是被繼承人黃某松遺贈扶養協議中的受遺贈人,也是其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經全面審查黃某松生前真實意愿,結合基層組織意見,認為黃某娟已盡到扶養義務,故判決指定黃某娟擔任被繼承人黃某松的遺產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說,遺囑執行人一般是被繼承人信任的人,由其管理遺產更符合被繼承人意愿,其執行遺囑本就需要處理遺產,也更為便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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