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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老先生與妻子育有三個子女:陳甲、陳乙、陳丙。陳老先生夫婦去世后,留下一套北京市的房屋。陳乙在訴訟過程中去世,其妻子劉女士、兒子陳丁作為轉繼承人參加訴訟。
陳甲、陳丙認為應當三人均分房屋。陳丁、劉女士則認為陳乙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與父母共同生活,應當多分。各方就贍養義務多少產生爭議。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本案中,根據各方陳述和證據,可以確認三個子女都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但陳乙所盡贍養義務相較陳甲更多,陳甲所盡贍養義務相較陳丙更多。法院根據各方盡贍養義務的多少,酌情確定繼承份額:陳甲繼承35%,陳乙的轉繼承人繼承45%,陳丙繼承20%。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的關鍵啟示:
第一,贍養義務與繼承份額掛鉤。法律明確規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這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第二,轉繼承的適用。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去世的,其應繼承的份額轉由其配偶、子女等繼承人繼承。
第三,贍養義務的舉證。主張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一方,需要提供醫療費票據、購物憑證、鄰居證言、社區證明等證據來證明。
建議:對父母盡較多贍養義務的子女,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在遺產分割時可以依法主張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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