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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趙女士2022年去世,留有一套大興區的房屋。趙女士2003年離婚,育有一子陳甲,母親周女士健在。趙女士生前分別于2021年3月12日立有自書遺囑(書信形式),2022年6月12日立有打印遺囑,均表示房屋由兒子陳甲繼承。
外祖母周女士經法院公告傳喚未到庭。陳甲起訴要求按照遺囑繼承房屋。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本案中,趙女士的自書遺囑雖然是書信形式,但內容明確,是趙女士親筆書寫,表達了將房屋給兒子的意愿,符合自書遺囑的實質要件。打印遺囑有兩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是趙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
雖然兩份遺囑在形式上有小瑕疵,但綜合全案證據,足以證明趙女士有將房屋給陳甲的意思表示。法院判決房屋由陳甲繼承。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的重要啟示:
第一,遺囑形式有瑕疵不一定無效。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使形式上有小瑕疵,法院也可能認定有效。
第二,自書遺囑可以是書信形式。只要是遺囑人親筆書寫,內容明確表達了死后財產分配的意愿,就可以認定為自書遺囑。
第三,見證人出庭很重要。打印遺囑的見證人最好能夠出庭作證,證明遺囑訂立過程,增強證明力。
建議:訂立遺囑盡量嚴格遵守法定形式,避免瑕疵;條件允許的話,對遺囑訂立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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