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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周老太太今年90歲高齡,育有四個子女:周甲、周乙、周丙、周丁。2015年,周老太太將自己名下的一套西城區房屋贈與了兒子周丁,并辦理了過戶手續。
2023年,周老太太因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專人照料,每月產生大量贍養費和醫療費。但兒子周丁認為房屋已贈與自己,贍養義務應由四個子女共同承擔,拒絕多承擔贍養費用。周老太太無奈將四個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贍養費。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關于房屋贈與與贍養義務的關系,法院認為:周老太太將房屋贈與周丁,是對自己財產的處分。雖然周丁獲得了父母的主要財產,但這并不免除其他子女的法定贍養義務。不過,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獲得主要財產的子女應當承擔更多的贍養義務。
法院最終判決:四個子女按月支付贍養費,其中周丁承擔40%,其他三子女各承擔20%。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的重要啟示:
第一,法定義務不能免除。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因財產分配而免除。即使父母沒有贈與任何財產,子女也要履行贍養義務。
第二,權利義務相一致。獲得父母主要財產的子女,應當承擔更多的贍養義務,這既符合公平原則,也符合傳統倫理。
第三,贈與可以附條件。建議父母在贈與子女大額財產(如房屋)時,可以簽訂附贍養義務的贈與協議,明確約定受贈子女應承擔的贍養義務,如不履行可以撤銷贈與。
建議:父母贈與子女房屋時,最好簽訂附條件贈與合同,明確贍養義務標準,避免日后出現"得房不養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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