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樣的自書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一份合法有效的自書遺囑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核心要件:首先,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判斷遺囑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以其 “立遺囑時” 的狀態為準,而不是以其死亡時或者其他時間的狀態為準。其次,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第三,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簽名是遺囑人確認遺囑內容的重要方式,必須是遺囑人本人的親筆簽名,不能用蓋章、按手印或者他人代簽的方式代替。第四,遺囑內容必須合法且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打印遺囑和自書遺囑有什么區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專門規定了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只要求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而打印遺囑則必須有兩個以上符合法定條件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并且遺囑人和見證人都要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同時注明年、月、日。
法律之所以對打印遺囑規定了更為嚴格的形式要件,是因為打印遺囑的真實性難以通過筆跡鑒定來確認。打印的文字是標準化的,無法體現遺囑人的個人筆跡特征,容易被他人偽造、篡改。因此,法律要求必須有見證人在場見證打印遺囑的制作過程,以確保遺囑內容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打印遺囑不符合上述法定形式要件,即使是遺囑人自己打印的,也會被認定為無效。
三、有多份自書遺囑時,哪一份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法律之所以確立 “遺囑在后優先” 的原則,是因為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囑人在死亡前可以隨時變更或者撤銷自己所立的遺囑。最后訂立的遺囑最能體現遺囑人死亡前的最終意愿,因此應當優先于之前訂立的遺囑。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