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證監會等八部門聯合印發《綜合整治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防范和打擊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近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國家外匯局等八部門聯合印發《綜合整治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整治方案》)。《整治方案》聚焦取締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建立綜合施策、標本兼治的長效機制,有利于凈化資本市場生態,保障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也有利于引導投資者通過合法渠道開展境外投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整治方案》總體要求是經過2年集中整治,全面取締境外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活動,實現“堅決取締非法、穩妥清理存量”的整治目標。一是整治對象包括非法跨境經營證券期貨基金業務的境外機構、協助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的境內關聯或合作主體、招攬境內投資者的非法中介、違法違規發布信息的互聯網平臺及網絡自媒體等。對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活動依法予以取締,對相關主體違反外匯管理、反洗錢、網絡安全和信息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一并納入整治范圍。二是取締非法跨境經營活動的措施為禁止境外機構在境內開展證券期貨基金業務相關營銷招攬活動、提供相關開戶、處理交易指令、資金劃轉等交易服務。禁止境內相關主體協助境外機構違法開展營銷、交易服務,以及為其提供網站、交易軟件開發運營、客戶服務等。三是清理非法存量業務的措施為設置2年集中整治期,集中整治期內,禁止境外機構為存量投資者在境內非法提供買入交易、轉入資金等服務,只允許單向賣出交易并轉出資金。集中整治期滿后,境外機構全面關停境內網站、交易軟件及配套服務,禁止為存量投資者在境內非法提供交易等服務。
《整治方案》明確了整治主要任務:一是建立常態化協同監管機制,全面開展監測排查,通報重大問題線索,及時對非法跨境經營涉及的互聯網平臺、廣告和信息等進行清理處置。二是約談非法跨境經營境外機構等,督促其嚴格落實整治要求。對非法跨境經營機構,開展檢查調查。對涉嫌犯罪的主體立案偵查。做好境內主體非法業務的剝離處置。三是約談為境內投資者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投資提供賬戶服務的境內銀行,監督境內銀行加強外匯資金匯出的合規性審核,打擊地下錢莊等非法跨境資金流出渠道。四是強化跨境監管協作,保障境內投資者財產安全,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做好宣傳教育、風險警示及政策宣傳引導。五是完善監管制度,引導境內投資者通過合法渠道開展境外投資。
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將會同有關部門、各地政府穩妥有序推進整治工作,加強與境外金融監管部門協作,嚴厲查處違法機構,堅決遏制非法跨境金融活動風險,切實保障投資者財產安全。
中國證監會等八部門關于印發《綜合整治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證監發〔2026〕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綜合整治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國證監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中國人民銀行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
國家外匯局
2026年5月9日
(本文有刪減)
綜合整治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防范和打擊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依法依規嚴厲查處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通過個案打擊強化警示震懾。堅持部際央地協作,健全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協同高效的工作機制,強化跨境監管協作。堅持穩妥推進,精準施策,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和風險提示,保護投資者財產安全。堅持舉一反三,建立長效防范打擊機制,強化源頭治理,筑牢非法跨境經營風險防波堤防浪堤。
經過2年集中整治,全面取締境外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活動,堅決查處嚴重違法機構,形成嚴打高壓態勢。圍繞非法展業全鏈條開展整治,分階段逐步壓降非法存量境內投資者賬戶及資產規模,實現“堅決取締非法、穩妥清理存量”的整治目標。
二、整治政策要求
(一)整治對象
1.非法跨境經營證券期貨基金業務活動的境外機構。
2.協助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的境內關聯或合作主體,以及招攬、指導境內投資者證券期貨開戶并牟利的境內非法中介。
3.在境內違法違規發布營銷信息、非法提供證券期貨開戶等交易服務的網站、應用程序(APP)等互聯網平臺,以及非法發布開戶教程、經驗分享等信息的境內網絡自媒體。
(二)整治業務范圍
境外機構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境內經營證券期貨基金業務,構成非法跨境經營活動,應當依法予以取締。相關主體在跨境經營和投資活動中違反外匯管理、反洗錢、網絡安全和信息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一并納入整治范圍。
(三)取締非法跨境經營活動相關工作要求
1.禁止境外機構在境內非法開展證券期貨基金業務相關營銷招攬活動,包括在境內運營網站及交易軟件、發布營銷信息、推送投資資訊、開展返利營銷活動、宣傳推介和誘導認購境外股票等。禁止互聯網平臺在境內為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提供營銷宣傳、證券期貨開戶通道等便利。禁止網絡自媒體賬號在境內發布相關推介引流信息。
2.禁止境外機構在境內提供非法證券期貨基金業務相關開戶、處理交易指令、資金劃轉等交易服務,包括通過網站、交易軟件及配套服務器等跨境接收和傳輸開戶申請及交易指令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指導或協助境內投資者違規開戶。
3.禁止境內相關主體協助境外機構違法開展營銷活動、非法提供交易服務,以及為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提供網站、交易軟件開發運營、客戶服務等支持服務。
(四)清理非法存量業務相關工作要求
設置2年集中整治期清理非法存量業務。集中整治期內,禁止境外機構為存量投資者在境內非法提供買入交易、轉入資金等服務,只允許單向賣出交易并轉出資金。集中整治期滿后,境外機構要全面關停境內網站、交易軟件及配套服務器,禁止為存量投資者在境內非法提供交易等服務。投資者的財產安全不受整治影響。境外機構要做好與在境內受整治措施影響的投資者的溝通聯系及其賬戶處置安排,保障客戶財產安全。
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開展監測排查。中國證監會牽頭完善監測機制,建立非法跨境經營境外機構名單并持續更新。金融管理部門要主動與網信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聯合會商等常態化協同監管機制,對相關網絡信息開展實時監測,對重大的問題線索進行通報并做好跟蹤督辦。
(二)強化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清理。國家網信辦督促境內互聯網平臺完善發布涉非法跨境經營信息的審核和監測制度,根據金融管理部門通報要求,及時對相關涉非信息和賬號進行清理處置;對問題嚴重的互聯網平臺及網絡自媒體進行嚴肅約談并處罰。電信主管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提供的名單對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涉及的境內網站、APP進行下架或關停。市場監管部門對金融管理部門研判通報的違法廣告進行治理。
(三)加強境外機構等約談督促。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約談非法跨境經營境外機構,督促其嚴格落實整治要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確停止非法跨境經營的工作措施、進度安排,做好現有賬戶規范。約談為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提供營銷宣傳等服務的境內相關主體,督促及時整改并清理相關業務。定期跟進落實整治政策要求情況,對整改不到位的及時處置。
(四)開展重點案件調查處罰。中國證監會組織對非法跨境經營境外機構及其境內關聯主體開展調查。調查取證中需要境外金融監管部門配合的,按照協查程序商請支持。對后續發現的其他非法跨境經營機構,適時開展檢查調查,實現快查快處。公安部強化與中國證監會協作,組織指導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主體立案偵查。
(五)堅決處置非法跨境經營活動及其主體。對開展非法營銷招攬、客戶服務、開戶審核等非法跨境經營活動的境內主體,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非法業務的剝離處置。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非法業務活動性質認定、政策解釋等專業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非法機構關閉、營業執照吊銷等。
(六)加強相關跨境證券期貨基金投資管理。金融監管總局約談為境內投資者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投資提供賬戶服務的境內銀行,明確政策要求,中國證監會等有關部門及時向金融監管總局提供有關線索。國家外匯局持續指導和監督境內銀行機構加強外匯資金匯出的合規性審核,配合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打擊地下錢莊等非法跨境資金流出渠道,查處境內投資者非法跨境資金收付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等金融管理部門進一步完善客戶身份審查相關制度,壓實境內銀行機構在境內投資者購匯、跨境外匯轉賬環節的客戶身份盡職調查及交易信息保存職責,加大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七)強化跨境監管協作。中國證監會統籌做好與境外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與跨境協作,金融監管總局做好配合工作。協調推動境外金融監管部門督促境外機構遵守其適用的境內證券期貨監管法律法規,采取措施保障境內投資者財產安全,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
(八)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牽頭開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活動的宣傳教育,指導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做好投資者風險警示。金融監管總局指導境內銀行機構開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投資風險警示,加強金融消費者、投資者個人信息保護。國家網信辦嚴格把控個人信息的跨境傳輸。
(九)做好政策宣傳引導。中國證監會聯合有關部門通過多種宣傳解讀方式,亮明政策導向。及時回應投資者關切,宣傳整治目標與內容,引導境內投資者充分認識境外機構跨境展業的非法性,理解支持整治工作。
(十)完善監管制度,引導合規投資。中國證監會推動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引導境內投資者通過港股通、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及跨境理財通等合法渠道開展境外投資。
四、組織保障
中國證監會牽頭開展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綜合整治工作。金融監管總局負責金融消費者保護、境內銀行機構監管相關工作。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運用反洗錢系統配合開展有關工作。國家外匯局負責外匯管理相關工作。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依法加強境內相關經營主體登記監管,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相關廣告活動的監管。國家網信辦負責加強網絡涉非信息治理處置。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依法處置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互聯網應用。公安部負責查處非法經營等經濟犯罪活動。地方人民政府落實防范打擊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的屬地責任。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綜合整治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實施方案》答記者問
近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國家外匯局等八部門聯合印發《綜合整治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整治方案》)。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整治方案》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整治方案》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境外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機構)未經批準,利用境內關聯或合作主體在境內招攬客戶,并通過網站、應用程序(APP)向境內投資者提供境外股票等開戶、交易服務,嚴重擾亂我國金融市場秩序,危害投資者合法權益。2022年12月30日,中國證監會依法開展對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的整治工作,禁止境外機構違法招攬境內投資者及為其開立新賬戶。對整治中出現的個別境外機構規避整治要求、變相非法展業問題,中國證監會及時采取措施,遏制了相關風險蔓延勢頭。
為建立健全防范和打擊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長效機制,強化源頭治理、標本兼治,切實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等八部門在總結前期整治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整治方案》。與前期整治工作相比,本次整治更加突出全鏈條治理,取締要求覆蓋營銷招攬、開戶、處理交易指令、資金劃轉等各業務環節,嚴禁境外機構以任何形式在境內非法提供開戶和交易服務,并設置2年集中整治期清理非法存量業務,堅決將此類非法跨境經營活動逐出境內市場。更加突出部際央地協作和跨境監管合作,整治措施覆蓋證券監管、外匯管理、銀行監管、網絡管理、犯罪打擊等多個領域,全面提升整治工作成效。
二、《整治方案》對境外機構相關跨境經營活動如何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境外機構未經國務院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直接或通過其關聯、合作主體在境內開展證券期貨基金業務,構成非法經營活動。實踐中,境外機構跨境經營以證券經紀業務為主,具體包括營銷招攬、開戶、處理交易指令、資金劃轉等業務環節。境外機構及相關境內主體未取得境內證券業務經營資質,在境內從事上述任一業務環節,均構成非法證券經營活動。據此,非法跨境經營境外機構及協助其非法跨境經營的境內相關主體均納入整治范圍。此外,對相關主體在跨境經營和投資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也一并納入整治范圍。
三、《整治方案》明確的整治對象有哪些?
一是非法跨境經營證券期貨基金業務活動的境外機構。二是協助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的境內關聯或合作主體,以及招攬、指導境內投資者證券期貨開戶并牟利的境內非法中介。三是在境內違法違規發布營銷信息、非法提供證券期貨開戶等交易服務的網站、APP等互聯網平臺,以及非法發布開戶教程、經驗分享等信息的境內網絡自媒體。
四、《整治方案》提出了哪些具體整治要求?
一是禁止境外機構在境內非法開展證券期貨基金業務相關營銷招攬活動,包括在境內運營網站及交易軟件、發布營銷信息、推送投資資訊、開展返利營銷活動、宣傳推介和誘導認購境外股票等。禁止互聯網平臺在境內為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提供營銷宣傳、證券期貨開戶通道等便利。禁止網絡自媒體賬號在境內發布相關推介引流信息。二是禁止境外機構在境內提供非法證券期貨基金業務相關開戶、處理交易指令、資金劃轉等交易服務,包括通過網站、交易軟件及配套服務器等跨境接收和傳輸開戶申請及交易指令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指導或協助境內投資者違規開戶。三是禁止境內相關主體協助境外機構違法開展營銷活動、非法提供交易服務,以及為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提供網站、交易軟件開發運營、客戶服務等支持服務。四是設置2年集中整治期清理非法存量業務。集中整治期內,禁止境外機構為存量投資者在境內非法提供買入交易、轉入資金等服務,只允許單向賣出交易并轉出資金。集中整治期滿后,境外機構要全面關停境內網站、交易軟件及配套服務器,禁止為存量投資者在境內非法提供交易等服務。
五、《整治方案》提出了哪些工作措施?
一是全面開展監測排查,二是強化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清理,三是加強境外機構等約談督促,四是開展重點案件調查處罰,五是堅決處置非法跨境經營活動及其主體,六是加強相關跨境證券期貨基金投資管理,七是強化跨境監管協作,八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九是做好政策宣傳引導,十是完善監管制度,引導合規投資。其中,中國證監會牽頭開展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綜合整治工作。金融監管總局負責金融消費者保護、境內銀行機構監管相關工作。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運用反洗錢系統配合開展有關工作。國家外匯局負責外匯管理相關工作。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依法加強境內相關經營主體登記監管,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相關廣告活動的監管。國家網信辦負責加強網絡涉非信息治理處置。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依法處置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互聯網應用。公安部負責查處非法經營等經濟犯罪活動。地方人民政府落實防范打擊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的屬地責任。
六、《整治方案》如何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投資者通過非法渠道開展境外投資,由此產生的糾紛或損失,將難以得到境內法律的充分保障和救濟。本次整治工作的主要出發點是通過嚴打非法經營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投資者的財產安全不受整治影響。《整治方案》明確以下措施保障存量投資者合法權益。一是設置2年集中整治期分階段停止境外機構相關境內服務。二是要求境外機構做好與在境內受整治措施影響的投資者的溝通聯系及其賬戶處置安排,保障客戶財產安全。三是開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活動的宣傳教育,指導金融機構做好投資者風險警示。四是協調推動境外金融監管部門督促境外機構采取措施保障境內投資者財產安全,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五是引導境內投資者通過港股通、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及跨境理財通等合法渠道開展境外投資。
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要充分認識境外機構相關跨境展業活動的非法性及危害性,務必選擇合法渠道開展境外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