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繼承人逝者的身后事怎么辦?去年10月,本臺獨家報道了父母早逝、未婚無子女的虹口46歲蔣女士突發腦溢血,無法動用存款和保險支付醫療費的案例,引發社會對于意定監護、遺囑等問題的廣泛關注。最近,市民政局等五部門印發《工作指引》,對無繼承人逝者喪事辦理、遺產管理等問題,專門明確了規范流程。
首先來看,無繼承人逝者是怎么界定的,所謂“無繼承人逝者”,就是人離世后,既沒有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親人繼承,也沒立遺囑指定繼承人。根據我國民法典,法定繼承人包含第一順序繼承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二順序繼承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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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樣一位沒有繼承人的人士過世了,他的遺產應該怎么辦?市民政部門解釋,將由逝者生前 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委會,來擔任遺產管理人,要注意的是,按照新規,民政局還不能直接接手,需要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經法院指定后才能履職,也就是幫逝者代管房產、存款,處理債務、結算喪葬開銷。而這里也特別指明了,是住所地,不是戶籍所在地,解決了以往一些案例中發生的,兩方不知道誰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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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誰是利害關系人呢?比如獨居的李老伯無后人離世,曾長期照顧他的親戚,墊錢辦喪事的親友,李老伯欠錢的債主,都屬于利害關系人,都能向法院申請,由民政部門代管遺產。根據民法典,他們有權適當分得遺產,這次新規也明確保障了這部分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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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逝者生前欠下的債務,新規也特別指明了,債主并不能直接上門找民政局要錢。打個比方,獨居老人老張過世沒繼承人,還欠了別人幾百萬。得等法院正式指定民政局代管遺產、發布公告后,債主再走法律途徑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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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區民政局做了遺產管理人,是否喪事也由他們承辦呢?市民政部門解釋,遺產管理人并不等同于喪事承辦人,按照上海殯葬相關規定,如果愿意,近親屬、遠房親戚、或者生前工作單位、居住地居委、村委會,都可以擔任逝者的喪事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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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辦喪事免不了花錢,新規明確,幫忙辦喪事的人,要自己先墊付。如果逝者參加過上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以去戶籍地的社保中心申領喪葬補助金。要是辦喪事花的錢,超出了補助金,而逝者留有遺產,那么喪事承辦人可以找遺產管理人,申請從遺產里補齊超額費用。雙方協商一致、遺產夠支付的,就優先從遺產里支付;談不攏的,承辦人還可以向法院起訴,按判決結果結算。
編輯: 曹怡 劉佳琳
責編: 張超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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