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陳璐)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圍繞遺產管理人法定職責及履職責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做出回應,明確了履職邊界與責任后果,規(guī)范遺產管理行為。
陳宜芳指出,無論是遺囑執(zhí)行人、繼承人,還是民政部門、村民委員會,一經確定為遺產管理人,均需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履行六大法定職責。第一項職責是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履職時可向繼承人、利害關系人、銀行、不動產登記機構等查詢財產信息,相關主體需配合,清單需書面列明遺產及債權債務詳情。
其次,需全面如實向全體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同時尊重被繼承人生前意愿;第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需注意遺產管理人僅負有保管義務,無確保遺產增值的責任,全體繼承人共同擔任管理人時,可協(xié)商處分遺產。
此外,還需依法處理被繼承人債權債務,主張債權、在遺產范圍內清償債務并報告進展;按照遺囑或法律規(guī)定分割遺產;實施與遺產管理相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針對履職責任,陳宜芳強調,遺產管理人在履職過程中應當盡職盡責,不得濫用管理權限,不得違反法律、違背公序良俗。比如,被繼承人生前欠有稅款,應當依法繳納所欠稅款。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遺產管理人嚴重侵害相關方權益的,法院可依法申請撤銷其資格并指定新管理人。
編輯 張磊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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