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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強|文
管家被控盜竊雇主200余萬元名酒,當庭否認:“我是侵占,不是盜竊”
剛剛收到最新消息,此案二審將不公開審理。今將一審庭審紀實核心內容做詳細記錄,此案爭議核心不僅是重罪與輕罪之爭,也因為受害人的副省長身份引發關注。
2025年8月21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在普東看守所第十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涉嫌盜竊罪一案。庭審進行了約兩個小時,李某在法庭上明確表示不認罪,他認為自己的行為應定性為“侵占”而非“盜竊”。
李某,2020年底至2023年10月期間,受雇于陳某、何某夫婦家中擔任私人司機及家庭管家,并負責照顧陳某的父親陳某明起居以及接送孩子上學等工作。
起訴書指控,李某在兩年多時間內,以“螞蟻搬家”方式從雇主位于青島、濟南的住所中竊取茅臺、五糧液等名酒變賣,非法獲利2435226元。
公訴機關堅持盜竊罪指控,而李某及其辯護人則當庭對罪名提出異議,認為李某對涉案酒水具有保管職責,其行為更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是否具有保管權、關鍵監控錄像為何未調取、涉案酒水是否為合法財產等焦點問題,展開了多輪交鋒。
一、被告人陳述“盜酒”經過:共賣掉200余萬元、80箱左右
審判長宣布開庭后,首先訊問被告人對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和指控罪名有無異議。李某隨即作出長篇陳述,逐一反駁起訴書內容。
李某稱,他在陳某、陳某明家中擔任住家司機、管家期間,經常在雇主家中無人時進出。“陳某家中有監控,單元門都有監控。如果我是像起訴書中所說的趁她家中有人無人時去偷酒,那么陳某家中西北角的監控和單元監控會拍到我多次偷酒的記錄。”
他進一步表示,自己之所以能夠將大量酒水變賣而雇主長期未發現,恰恰是因為雇主授予了他酒水保管、出入庫清點的權限。
“我共賣掉200余萬元、80箱左右。如果陳某明、陳某沒授予我酒水的保管、出入庫清單的權利,我做不到在陳某明、陳某負責保管、清點,他們都發現不了的情況下把這么多酒占為己有賣掉。”
關于案發經過,李某在庭審中做了詳細陳述:陳某報警并非因為發現大量酒水丟失,而是在我睡覺的柜子里發現一瓶茅臺酒和一個名貴手表包裝盒,之后調取小區監控,發現她在北京、青島家中無人時我休息回青島,去她家小區開我自己的車到她家拿走我自己的行李,出入小區單元門記錄而報警。
李鵬還描述了自己所謂的“填補”行為。
“我跟隨陳某明、陳某兩年多時間里,陳某明多次讓我從濟南他別墅內往陳某家搬酒的過程中,跟陳某明收禮后,陳某宴請領導用酒后,每次在酒送家之前扣下幾瓶至幾箱不等放到自己車內。”他稱,扣下的酒有時會直接賣掉,回收價格沒有濟南高的、賣酒時挑出來的假酒、品相不好的酒都存放在即墨家中。
2023年十一假期后,李某打算將即墨家中的酒處理掉,并進入陳某明家中3次,目的是“把之前拿空的酒補齊”。
10月16日他最后一次進入陳某明家時,在將車內假酒搬下時被警方當場抓獲。
李某在陳述中多次提及對陳某明身份的忌憚。“我知道陳某、陳某明家中的酒都是陳某明收禮而來,更知道陳某明官場人脈的強大。出于陳某明身份的壓力,也是相信審問我的民警和我說的‘你不用辯解酒是怎么賣的,你只要把賣酒的錢退回來,對方就沒事了’,我覺得陳某明、陳某只是想讓我把錢退回來,所以在與事實不相符的筆錄下簽字。”
二、公訴人訊問:簽字確認的有罪供述,為何當庭不認?
在公訴人訊問環節,檢察官圍繞李某的學歷背景、工作內容、有罪供述的真實性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訊問。
公訴人:你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庭審之前曾經與辯護人會見多少次?
李某:實際次數我不知道,但是見過四、五次。
公訴人:辯護人是否要求你如實反映案件事實?
李某:要求了。
公訴人:起訴書所指控的你變賣的非法獲利數額有無異議?
李某:沒有。
公訴人:這200多萬元酒水所有權人是誰?
李某:陳某明、陳某。
公訴人:起訴書指控最后一筆,當場抓獲后備箱酒水鑒定價格14670元你有無異議?
李某:沒有異議。
此外,檢方提供了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產品辨認(鑒定表),證明42瓶飛天/五星貴州茅臺酒非該公司生產(包裝);2瓶十五年/五星貴州茅臺酒屬該公司生產(包裝)。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辨認/鑒定證明書,證明4瓶五糧液酒屬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標產品;4瓶第七代五糧液酒、1瓶尊酒屬該公司產品。
公訴人就其偵查階段供述的真實性逐一追問。李某承認,在公安機關所作的供述筆錄中曾承認盜竊犯罪,訊問筆錄均經本人閱讀后簽字捺印。審查起訴階段,公訴機關多次對其依法訊問并制作筆錄,筆錄均經其核對無誤后捺印。
當公訴人問及“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你犯有盜竊罪事實,你承不承認”時,李某明確回答:“不承認。”
公訴人:你在公安機關所做的供述筆錄有沒有承認是盜竊犯罪?
李某:當時確實我很害怕,不敢多說我認為沒有用的,我配合公安機關,都是承認的。我當時以為我監守自盜的行為是盜竊,沒有想別的,所以沒有辯解。
公訴人:公安機關為你制作訊問筆錄,有沒有對你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等違法取證情形?
李某:公安說你不管怎么拿走的,只要把錢退了就沒事了,我就信了。
李某表示,他是在2024年初在看守所自己學習時發現,他的這種行為可能還有另一個罪名叫“侵占罪”。
公訴人還訊問了李某的財產狀況。李某稱,威海有一套房產(在其與妻子名下),即墨也有一套房產(在其與妻子名下),領克車已變賣。
偵查機關依法扣押凍結其賬戶資金約90余萬元,李某承認這些屬于贓款。
三、辯護人發問:侵占還是盜竊?名酒來源何處?
辯護人的發問聚焦于李某對罪名認識的轉變過程及關鍵細節的變化。
辯護人:你對起訴書事實不認可還是罪名不認可?
李某:罪名不認可。
辯護人:你認可什么罪名?
李某:侵占。
辯護人:經過你的學習,你說侵占和盜竊的區別是什么?
李某:一個重一個輕。侵占是有保管權,盜竊是非法占有別人的財物。
辯護人:你之前認為監守自盜是盜竊是嗎?
李某:是。
辯護人:現在你認為監守自盜是侵占?
李某:對。
辯護人進一步追問李某為何在之前的供述中未提及某些細節。李某回答:“當時我以為不管怎么樣酒是我拿走了,是我賣了。所以之前認為這些細節不重要。”
辯護人繼續問:“筆錄,再加上我們申請調取同事筆錄,經你核實的時候,你怎么又突然想起來盜竊地點的事?”
李某回答:“你和我說筆錄之后,我記得陳某明意思早就發現,那一次我不知道他是故意還是怎樣,當時我確實給他送酒,車停在他門口,他也看見了,但是他說我的坐飛機,當時他看到我從車里把酒拿出來。”
辯護人問及酒水來源時,李某作出了一個引起法庭注意的陳述:“酒都是陳某明受賄而來。如果這個錢要退,我個人而言,要證明是他合法來源我可以退,不然我覺得應該上繳國庫。”
辯護人追問其為何如此確定,李某稱:“如果陳某、陳某明能證明2020年~2023年購買過名貴酒水,我就認罪認罰。”他還表示,大部分酒水是他經手的,“對方司機或秘書會聯系我,……過年過節的時候會聯系我。”
辯護人:你手機里有這些送禮收禮情況嗎?
李某:我跟陳某聊天記錄有一個送禮名單。
辯護人:這個名單是什么名單?
李某:送禮和收禮。
審判長:李某,轉賬200多萬元都是酒水是嗎?
被告人:是。
審判長:都是從陳某明、陳某家中拿的酒水是嗎?
被告人:是。
李某當庭還點名不止一名官員曾多次宴請陳某明。
四、舉證質證:12份供述筆錄與監控未調之問
在舉證質證階段,公訴人首先出示了被告人李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辯解。筆錄顯示,李某曾供述自己從兩處房子盜竊物品至少十次,并通過58同城等平臺聯系收酒人,以現場或者視頻驗酒、線下交易的方式將酒水賣出,價格與市場流通價相差不超過50元。
筆錄中詳細記錄了李某供述的十余次“盜竊”詳情,時間、地點、物品均被逐一記載。
其中在青島魯信隨珠花園的盜竊記錄從2021年10月一直延續到2023年8月,物品涉及拉菲紅酒、茅臺酒、茶葉、阿膠等;在濟南舜耕路36號的盜竊記錄則集中在2023年8月至10月,主要為整箱茅臺酒。
針對上述證據,李某當庭提出異議:“當時我有點胡亂,公安把我的行車記錄儀拿回來之后讓我找那幾次偷酒了,我想趕緊把筆錄做完,就胡亂承認一些。只要調取陳某青島單元門出入記錄監控就可以證明。”
辯護人則詳細梳理了李某的筆錄變化過程:“在補充偵查前,李鵬有9次筆錄,到24年5月17日又補充一次,到24年11月份又補充一次,總共12次筆錄。通過12次筆錄,并不是都像公訴人說的,是有變化的過程,變化過程和他剛才自述的心路歷程是相吻合的。”
辯護人強調:“自始至終李某對于拿陳某、陳某明的酒自己出去賣這個事實是供認不諱的,只是關于拿東西的細節是有變化有爭議的。因此這些不能算李某翻供,因為他對于基本的犯罪事實是認可的。”
辯護人隨后提出了多方面的程序性質疑:最初公安機關已調取出入小區車輛記錄,但對于陳某家中錄像、單元電梯錄像“就是不調取”;且在陳某明位于濟南家中地下酒窖進行指認時“故意遮擋酒”,并稱這些酒除李鵬認定的200萬元外,“剩下至少XXXX萬”,“案發現場為什么不拍攝還要遮擋”?
辯護人認為:“迫于陳某明職務巨大影響力,李某恐懼,懷疑公安執法偏私完全符合常識,因此完全說得通。我方認為應當以李某當庭所述詳細細節為準,來對他進行定罪量刑。”
公訴人隨即回應:“剛才辯護人所述內容在濟南陳某明家地下室偵查人員用手遮擋執法記錄儀,且提到上千萬酒,辯護人是否在場?你所得到的信息來源有哪些?”
辯護人回答:“辯護人信息來源全部是李某的供述,公訴人也不在場。”
五、被害人陳述:丟失至少60箱茅臺,否認保管權
公訴人隨后出示了證人何某(陳某丈夫)的陳述。
何某在陳述中詳細描述了物品丟失情況:2023年8月2日李某請假離開后,陳某于8月23日回青島家中發現臥室柜子里的茅臺酒少了一瓶,同時發現一個浪琴手表的包裝盒。經檢查,家中酒柜、倉庫存儲的茅臺酒、五糧液、紅酒、洋酒等物品均有減少。
據何某講述,2023年8月2日,他跟我們請假說家里老人病了,要回去帶老人治療。后來,其通過監控發現,李某在2023年8月2日離開北京回青島后,分別于8月7日、8月10日、8月13日、8月16日、8月17日、8月30日先后8次駕駛魯B31L2X進入小區,2023年7月21日,他請假回青島,也出現在我們小區。在追溯以前的時間,我們在北京、濟南居住時,李某的車輛也多次進出魯信隨珠花園。我們懷疑物品是被李某拿走的。
何某:2022年9月到2023年1月,他請了四五個月的假,他請假是沒有工資的,他先后駕車進出我們小區60余次,他沒有工資同時也沒有經過我們允許的情況下來我們小區干什么,我懷疑從那時就來我們家偷東西。
我們家里人回去后重新看了看,清點了一下被盜物品,發現除了魯信隨珠花園,我妻子的父親在濟南市市中區舜耕路36號院的家里也發生了被盜竊行為,我和我妻子在北京的家中也發生了被盜竊行為。
問:分別都丟失了什么東西?
何某:青島市黃島區魯信隨珠花園小區家里我丈人臥室里丟失了茅臺酒,五糧液酒,茶葉,阿膠,手表,客廳紅酒柜丟失了紅酒和洋酒:濟南市市中區舜耕路36號院家里的地下室倉庫丟失了茅臺酒,五糧液酒;北京家里臥室里的保險箱丟失了我和我妻子結婚時的珠寶。
問:分別都丟失了多少?
答:茅臺酒總計丟失至少60箱,五糧液丟失至少2箱,紅酒丟失至少20瓶,茶葉丟失至少5盒,阿膠丟失的數量不清楚,手表丟失一塊,丟失的珠寶是一對鉆戒和一對綠寶石戒指。
問:丟失物品分別都是什么樣的?
答:茅臺酒大部分是53度、500ml的飛天茅臺,也有39度、500ml的飛天茅臺和鐵蓋茅臺,還有年份15/30/50的茅臺禮盒;五糧液基本上都是52度、500ml的普五系列,也有低度數40多度的,紅酒都是750ml的,品類 比較多,洋酒有XO;茶葉有綠茶、白茶、紅茶;阿膠是桃花姬牌的;手表是一塊卡地亞牌的;珠寶就是一對一克拉鉆戒和一對綠寶石戒指。
對于李某是否具有保管權的問題,何某明確表示:“李某只對我出行的車輛具有使用權,別的家中物品他沒有保管權和使用權。”
李某對此當庭回應:“我車輛進入陳某家小區,這套房子是陳某2021年年中的時候買的,購買這套房子后我在陳某的同意下把車錄入到小區管理系統里面。因為陳某明不在,家中就一輛車,有時候陳某把車開走,就沒有車用了,陳某也坐過我的車,她的兒子也坐過。她現在說我的車不能進入小區我不理解。”
關于酒水保管權,李某稱:“包括公安補充偵查時讓我提供證明能夠證明陳某明、陳某委派給我工作,但是這個確實沒有書面的證明,我每天工作、在哪工作都是聽從陳某或陳某明安排。”對于鉆戒、手表的丟失,李某表示“確實沒見過”。
辯護人在質證階段進一步強化了對何某證人身份的質疑:“李某再三說涉案酒品大部分是別人送給陳某明的,少部分是送給陳某,何某沒有所有權,就算他們是家人,也是送之后才確定所有權。辯護人認為何某是證人不是被害人。”
辯護人還透露,在審查起訴階段曾向檢察院提出應當向被害人陳某明、陳某做筆錄的意見,“一直沒有做出回應,在開庭前辯護人又提出申請,才給陳某明、陳某做了筆錄”。
針對何某筆錄中提到的監控內容,辯護人質疑道:“何某確認有監控顯示和李某說的監控吻合,既然有監控,為什么不調?”
辯護人最后就保管權問題提出意見:“何某否認保管權利,但是他再三強調李某對他出行車輛具有使用權。李某在使用車輛運送酒水把酒水扣留進行變賣,這時候他對于車輛物品不擁有使用權和保管權嗎?”
公訴人在答辯中回應稱:“公訴人認為質證應就公訴機關提出證據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進行質證,而不是法庭調查。”
六、庭審未決:罪名之爭靜待二審
經過兩個小時的庭審,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和質證階段結束。
2025年9月27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在案扣押的被告人李某退賠款人民幣200000元,在案凍結的現金人民幣844361.31元,依法發還被害人陳某明、陳某、何某。
責令被告人李某繼續退賠被害人陳某明、陳某、何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390864.69元。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李某對涉案酒水是否具有法律意義上的保管權?若具有保管權,其私自變賣的行為應認定為侵占罪還是盜竊罪?前者法定刑明顯輕于后者。此外,關鍵監控錄像的缺失、被害人身份的確認、涉案酒水來源的合法性等問題,均有待進一步查證。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在庭審中多次提及陳某明的“官員身份”和“官場人脈”,并指稱酒水系“受賄而來”。辯護人也明確提出“涉案酒品大部分是別人送給陳某明的”。這些陳述若屬實,可能涉及另案處理的職務犯罪線索。
目前,李某的代理人透露,李某在看守所中曾手寫了一份舉報材料希望寄給中紀委,但被住所檢察官拒絕。
“他們不允許把這份材料寄給中紀委,如果要寄,只能寄給山東省紀委。”李某的代理人說。截止到目前,相關部門未對李某的舉報作出任何回復。
此案一審后,經過8個月的等待,目前李某的代理人收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口頭通知——二審將不開庭審理,并限期提交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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