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察日報》2026年5月19日
這些傷能否通過自傷形成
![]()
2025年9月,辦案檢察官進行案件研討。
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案發現場無監控視頻、無目擊證人,作案工具也下落不明,這是我辦理陶某甲故意傷害案時面臨的棘手困境。如何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還原事實真相,查清案件全貌,考驗著辦案檢察官的案情研判與證據審查能力。
2023年7月25日傍晚,陜西省咸陽市渭城區某居民樓內,陶某乙上門向妹妹陶某甲索要欠款,二人由言語不和升級為肢體沖突。廝打聲驚動了鄰居,當眾人沖進門時,只見陶某乙的肩部、四肢、臀部布滿刺傷,鮮血浸透衣衫。后經鑒定,陶某乙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然而,陶某甲雖承認她們二人發生過肢體沖突,但辯稱自己中途暈厥,醒來時發現姐姐已經受傷,堅稱“可能是她自己捅的,與我無關”。
2024年7月17日,案件被移送至我院審查起訴。當時,我們僅掌握被害人陳述,現場無監控視頻、無目擊者、無作案兇器,是一起典型的“三無案件”。面對證據薄弱的困局,選擇不起訴在程序上確實最為簡便,但職業責任感告訴我,不能就此放棄。被害人渴望一個說法,而理清事實真相,就是對公平正義最好的回應。
我們第一時間重返案發現場,由于時隔一年,案發現場已無法還原,公安機關再補做現場勘驗已無可能。隨后,我們對犯罪嫌疑人陶某甲進行訊問,但她始終沉默不語。而被害人陶某乙的陳述依然穩定,向我們講述了被妹妹用剪刀傷害的全過程。在她的眼淚中,我看到了其對還原事實真相的渴望。
我把自己關在辦公室,反復翻閱卷宗,傷情鑒定意見中的一個表述引起了我的注意:陶某乙身上有多處銳器傷,分布密集、方向雜亂,涉及肩背、臀腿等多個部位。我當即用鉛筆在自己身上比畫嘗試,發現無論采取何種姿勢,都無法自行造成陶某乙腿部、肩部的傷口。我立刻撥通了偵查人員的電話:“我們需要一個偵查實驗,通過實驗求證這些傷是否能夠通過自傷形成。”
2024年8月,案件被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我列出一份補證提綱,把偵查實驗作為核心突破口。等待實驗結果的日子里,我反復模擬案發過程,用紙筆畫出二人廝打時的相對位置,推演每一處傷形成的可能性。9月,偵查實驗結果出來了,顯示所有的傷口均不可能由自傷形成。我知道偵查實驗結果只是達到真相的第一步,其有存在偏差的可能性,還需要進行專業鑒定。
2024年11月,第二次補充偵查后出具的致傷成因鑒定意見擺在了我的案頭:陶某乙的多處損傷符合他人銳器所致,傷口細小、分布位置與剪刀類工具特征高度吻合,可排除自傷可能。這份鑒定意見直接擊破了陶某甲的辯解。
為了確保鑒定意見能夠經得起嚴格的質證,我專程前往西藏民族大學,就“致傷成因鑒定的方法是否可靠”“損傷分布特征確定能否排除自傷”這兩個核心問題向專家請教。專家們結合傷情照片和鑒定意見,從損傷的走向、力度、部位等多個維度進行了詳細解析,最終一致認為,現有損傷特征強烈指向他傷,鑒定意見邏輯嚴謹。專家的認可,讓我對構建證據閉環的信心更足了。
2025年2月11日,我院對該案提起公訴。3月,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法庭上,辯護人對證據質疑,我以致傷成因鑒定意見等證據逐一回應,清晰還原案件事實。被告人陶某甲作最后陳述時,第一次抬起頭,與我對視良久后開口說道:“我沒想到,你們能把事情查得這么清楚。”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雖無被告人供述,但現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閉環,符合“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標準,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陶某甲有罪。判決生效后,陶某甲未提出上訴。
判決生效的那天,我收到了陶某乙發來的信息:“檢察官,判決書我拿到了。我不是非要妹妹坐牢,只是想讓她知道,有些事不能抵賴。”
是啊,沉默不是脫罪的護身符,而要讓這句話落到實處,就要用經得起推敲的證據去回應每一句辯解、每一次質疑。這個公正的結果,源于致傷成因鑒定意見打開了突破口,源于專家論證夯實了法理基礎。這也讓我更加確信,面對“零口供”,檢察官最有力的武器,不是預判,不是猜測,而是將每一個證據碎片嚴絲合縫地拼湊成完整的真相——那個真相,就安靜地躺在卷宗里,等待著我們用責任心去發現。
來源:檢察日報 渭城檢察
審核:邵曉明
編輯:耿丹陽
長按掃描關注我們
今日頭條
傳遞司法聲音,凝聚法治能量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