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陳璐)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針對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法定程序及司法實踐銜接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作出回應,明確“無爭議直接審、有爭議先指定”的處理原則。
陳宜芳介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與之配套,民事訴訟法在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新增“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的專節規定,明確指定、變更遺產管理人的相關程序,實現實體法與程序法有效銜接,為制度落地提供程序保障。
司法實踐中,核心難點在于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特別程序與繼承糾紛的訴訟程序如何銜接,尤其是在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債務清償、遺產分配糾紛中,是否要求以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特別程序為前置程序。
對此,陳宜芳表示,需嚴格區分爭議情形分類處理。一方面,對遺產管理人確定無爭議的,無需另行提起特別程序;另一方面,對遺產管理人確定有爭議的,必須將特別程序作為前置程序。
陳宜芳解釋,這樣有利于查明繼承人情況,特別是有的繼承人長期在境外、下落不明,或者是否放棄繼承不明確,通過特別程序專門審查,能更好保障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也便于遺產管理人依法履職。同時,有利于全面查清遺產狀況,做好后續債權債務清理、遺產保管處置。“簡單來說,沒爭議就直接審,有爭議先指定,既保障程序公正,又提升效率。”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李立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