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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先生與陳老先生系父子關系,陳老先生夫婦育有三名子女:陳先生、陳大姐、陳二姐。1995 年,陳先生出資 23000 元,陳老先生出資 1 萬元,共同購買了單位分配的一號房屋,房屋登記在陳老先生名下。陳先生主張當時與父母達成口頭協議,由其出資購房,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2018 年陳老先生將一號房屋以 610 萬元價格出售。2020 年 6 月 8 日陳老先生向陳先生出具一份出資證明,證明陳先生的出資情況。陳先生認為應按出資比例分割售房款,訴至法院要求陳老先生支付售房款 408 萬元。
法院評析
法院認為,案涉房屋原為公有住房,屬產權單位在特定歷史時期針對職工按照房改售房政策售賣給陳老先生后成為私產。結合陳先生出示的陳老先生所簽《出資證明》及當事人的陳述能夠認定,陳老先生以成本價購買案涉房屋時,是由陳先生出資 23000 元。但現無證據證明陳先生出資與陳老先生所購房屋的產權份額之間存在約定,陳先生亦無證據證明陳老先生售房后就如何分割售房款存在約定。故陳先生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律師勝訴心得(被告陳老先生勝訴)
本案勝訴的核心在于準確區分了 "出資" 和 "產權" 的關系。房改房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是單位針對職工的福利。子女為父母購房出資,在沒有明確約定產權歸屬的情況下,不能當然取得房屋產權份額,通常視為對父母的資助或贈與。即使有出資證明,也只能證明出資事實,不能直接推定為產權約定。房改房糾紛案件中,一定要注意政策背景和產權性質,不能簡單套用普通商品房的產權認定規則。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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