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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先生原在廣東工作,1995 年因工作調動到北京擔任某銷售中心常務副總。由于當時北京購房政策限制,外地戶籍無法購房,陳先生與所在單位甲公司協商一致,由甲公司代持一號房屋產權。1997 年陳先生作為經辦人以甲公司名義與原房主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分期支付全部購房款。所有產權登記手續均由陳先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件由陳先生持有,陳先生實際居住使用一號房屋,供暖費、水電費等各項費用均由陳先生繳納。1997 年底陳先生從甲公司離職,后得知甲公司于 2002 年注銷。2003 年北京取消外地戶籍購房限制,但因甲公司已注銷,無法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陳先生遂起訴要求甲公司的出資人周先生、乙公司、丙公司協助將一號房屋產權變更至陳先生名下。
法院評析
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企業法人注銷后,應以其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本案中,一號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甲公司已于 2002 年辦理注銷登記,出資人乙公司、丙公司均已被吊銷營業執照,出資人周先生應訴后認可陳先生與甲公司存在借名買房關系,認可房屋由陳先生居住使用,并同意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陳先生在北京市 2011 年限購政策出臺前至少七年間,在京購房并不受限,但因甲公司注銷及出資人吊銷等問題無法辦理過戶,若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均由陳先生承擔,則與民法的公平原則相悖。故對陳先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充分舉證證明借名買房關系的真實存在。首先,我們提交了完整的購房手續原件,包括房屋買賣協議、產權證書、各項繳費憑證等,證明陳先生是實際出資人及實際使用人;其次,對方當事人當庭認可借名買房事實,這是最直接的證據;最后,我們重點強調了公平原則,指出因歷史原因和政策變化導致的過戶障礙不應由實際權利人承擔全部不利后果。借名買房案件中,完整的證據鏈至關重要,尤其是出資證明和實際居住使用的證據,往往能起到決定性作用。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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