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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周先生系周女士的父親。2010 年底,王先生(周女士丈夫)有申請限價商品住房的資格,詢問周先生是否想借其名義買房。2011 年 1 月 2 日,周先生與王先生、周女士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協議,約定王先生同意將一號房屋先過戶至周女士名下,確認房款 607500 元均由周先生出資,該房屋實際為周先生所有,待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將房屋過戶到周先生名下。后周先生繳納了房屋全款及契稅,房屋一直由周先生兒子居住。2013 年房屋登記在王先生名下。2017 年王先生與周女士離婚,離婚協議約定一號房屋歸王先生所有。現周先生起訴要求王先生協助過戶。
法院評析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一是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二是借名關系是否有效;三是能否過戶。首先,房款由周先生支付,房屋由周先生之子居住,且 2019 年簽署的字據明確載明了借名買房的事實,故認定存在借名約定。其次,一號房屋性質為限價商品住房,屬于國家政策性保障住房,周先生借用王先生名義購買,剝奪了其他符合條件家庭購買的機會,違背了國家建立限價商品住房制度的初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借名約定應屬無效。最后,雖房屋現已滿足上市交易條件,但借名約定自始無效,故對過戶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勝訴心得(被告王先生勝訴)
本案勝訴的核心在于準確把握了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買房的效力規則。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借名買房協議,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效,這是司法實踐中的統一裁判標準。即使雙方有明確的書面協議,即使房屋已滿 5 年可以上市交易,也不能改變協議自始無效的性質。這提醒廣大購房者,政策性保障住房具有很強的公益性和人身屬性,不要嘗試借名購買,否則可能面臨房財兩空的風險。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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