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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周先生與周女士系兄妹關系。2007 年,周女士單位分配一號房屋(經濟適用房性質),雙方協商由周先生借周女士名義購買,周先生支付購房款 19 萬余元,房屋交付后周先生裝修并居住至今。2009 年 9 月 12 日,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一號房屋以 40 萬元價格轉給周先生,辦理過戶時支付剩余款項。2013 年房屋登記在周女士名下,房屋性質為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后因該房屋屬于中央在京單位保障性住房,按政策不得上市交易,無法辦理過戶。周先生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協議,周女士反訴要求解除協議、返還房屋。
法院評析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然而,根據調查情況,涉案房屋系中央在京單位保障性住房,根據現有政策規定該類住房僅限于職工自住,不得上市交易。現周先生要求辦理過戶手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周女士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據,確認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周先生應將房屋返還周女士,周女士應退還周先生已付的購房款。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雖然協議被認定有效,但因政策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最終判決解除,實現了被告的主要訴訟目的。勝訴的關鍵在于:一是準確把握了中央在京單位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政策;二是正確適用了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的法定解除權。單位保障性住房、軍產房等特殊性質的房產,往往有特殊的上市交易限制,在簽訂買賣協議時一定要充分了解相關政策,避免因政策障礙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合同解除后,雙方應恢復原狀,各自返還財產。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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