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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王幫晏
“王法官,這個賠償款是給你還是給王某?”近日,臨江市人民法院承辦法官接到當事人賈某的電話,電話那頭的詢問讓法官頗感意外。誰也沒有想到,這位在案件審理中多次反悔的當事人,會在判決生效后主動履行賠償義務,用實際行動踐行誠實信用原則,這背后,是法院公正裁判的力量,更是司法對誠信理念的有力弘揚。
案情還要從2026年1月7日晚說起。當晚11時許,王某駕駛車輛沿錦繡家園小區前沿主路正常行駛時,與從該小區左轉駛出的賈某車輛發生碰撞,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發生后,雙方協商一致,決定不報警,選擇“私了”處理此次事故。基于“轉彎讓直行”的交通常識,賈某當場明確表示,自己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并承諾全額承擔王某的車輛維修費用。為固定相關約定,王某拿出手機進行錄像,錄像中,王某多次就賈某的責任認定和修車承諾進行詢問,賈某均予以明確認可,確認無誤。
本以為一場糾紛就此圓滿解決,然而第二天,賈某卻突然反悔,推翻了此前的全部承諾,僅同意向王某賠償3000元。雙方協商無果,只能報警求助。交管部門介入調查后,因事故現場無監控、無目擊證人,無法還原事故完整經過,最終未能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王某在多次協商未果、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的情況下,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賈某訴至臨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賈某履行承諾,賠償其全部車輛維修費用。
庭審過程中,賈某再次反悔,徹底推翻了事故現場的口頭約定,辯稱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主張雙方各自承擔自身車輛維修費用,拒絕向王某進行任何賠償。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后,沒有簡單以“無交通事故認定書”為由推諉,而是本著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仔細核查案件細節,重點審閱了王某提交的事故現場錄像,反復核實雙方在事故發生時的陳述和約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賈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獨立判斷自身行為后果的能力。事故發生后,雙方自愿選擇私了,賈某基于交通常識作出的責任認定及修車承諾,系其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據此形成的口頭私了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誠實信用是我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不得隨意反悔食言。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合同可撤銷的情形僅限于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四種,本案中,賈某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涉案口頭協議存在上述可撤銷情形,其多次反悔的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賈某賠償王某的全部合理修車費用。
判決送達后,賈某坦言其仔細閱讀了判決書中的說理部分,被文書中充分的論理和明確的法律依據所說服,也明白了“私了”協議的法律效力,愿意主動履行判決義務。收到賠償款后,王某特意制作了一面印有“高效務實、公平公正”字樣的錦旗送到承辦法官手中,再三表達自己的感激之情,對法院高效審理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做法給予高度認可。
初審:劉洋
復審:付新宇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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