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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借對委托合同關系的精準把握與訴訟時效規則的深刻理解,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段慧敏律師成功代理一起因墊付訴訟費引發的糾紛案件。面對對方公司提出的“交易習慣”“訴訟時效已過”等多重抗辯,段慧敏律師重新梳理法律關系,鎖定“口頭委托合同”這一核心突破口,最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當事人全額追回墊付款項及相應的資金占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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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合作終結后,墊付的訴訟費成爭議焦點
本案源于一段已終止的項目合作關系。當事人葛女士曾與某科技公司簽訂《軟裝項目合作協議》,約定由葛女士負責項目設計、施工及款項結算等工作。協議到期后,該科技公司因與第三方恒大系公司發生多起工程款糾紛,需要以自身名義提起訴訟。為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請求葛女士代為墊付三個案件的全部案件受理費,共計七千余元。葛女士基于過往信任,分別于2021年底至2022年8月完成了墊付。然而,在法院作出生效勝訴判決、確認科技公司債權后,該公司卻以“需等法院退費后再轉付”“這筆費用本就是你應承擔的商業成本”為由,長期拒不返還。多次溝通無果,葛女士委托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段慧敏律師提起訴訟。
律師介入
從碎片事實中勾勒“委托合同”主線
接手案件后,段慧敏律師沒有局限于表面證據,而是對雙方長達數年的合作記錄、微信溝通群、轉賬憑證等材料進行了系統梳理。她發現,案涉三筆訴訟費對應的案件,原告均為該科技公司,訴訟目的是追索歸屬于科技公司的工程款;葛女士在微信中被單獨拉入“訴訟推進群”,按對方指示完成繳費動作,且從未在協議中被約定承擔訴訟費義務。段慧敏律師據此判斷:本案不應被混同于《軟裝項目合作協議》項下的成本分擔爭議,而應獨立認定為事實上的口頭委托合同關系——科技公司委托葛女士處理“代繳訴訟費”這一具體事務,雙方之間成立委托合同,科技公司作為委托人理應返還墊付費用。
精準破局
以“口頭委托+履行期限不明”化解時效難題
對方公司在訴訟中提出了強有力的時效抗辯,指出其中兩筆墊付款發生于2021年底至2022年初,至起訴時已超過三年訴訟時效。面對這一看似不利的局面,段慧敏律師并未陷入被動應訴,而是主動調整辦案思路。她一方面向法庭強調:雙方從未約定返還墊付款的具體時間,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隨時請求履行,訴訟時效應自權利人首次提出請求時起算;另一方面,她精準挖掘出葛女士于2022年11月3日、2025年2月24日兩次通過微信向對方發送《案件梳理表》的記錄——該表格雖名為“梳理”,卻明確列明了三筆墊付費用的金額與案號。段慧敏律師主張,這已構成“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依法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這一觀點最終獲得一審、二審法院的一致采納。
庭審交鋒
逐一擊破“交易習慣”“商業成本”偽命題
二審庭審中,對方公司反復主張雙方存在“葛女士墊付訴訟費,待法院退費至公司賬戶后再轉付”的穩定交易習慣,且墊付款屬于葛女士應承擔的商業成本。段慧敏律師從三方面展開有力駁斥:其一,對方未能提交任何書面協議或雙方確認的聊天記錄證明該“習慣”的存在,微信群中的零散討論不足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交易習慣;其二,案涉訴訟的原告、受益方、控制方均為科技公司,葛女士僅是被動配合繳費的分包方,讓無合同義務的分包方無息墊付訴訟費用并無限期等待退費,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其三,法院已就三起案件作出生效勝訴判決,科技公司也已申請退費或強制執行,返還墊付費用的條件早已成就。法院最終認定,對方主張的交易習慣依據不足,葛女士不負有承擔訴訟費的義務。
勝訴落地
二審維持原判,墊付款及利息全額獲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但葛女士應對方要求代為支付案件受理費,已形成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系;對方關于“交易習慣”“付款條件未成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訴訟時效因葛女士發送對賬表格而中斷,且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對方時效抗辯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科技公司需向葛女士返還全部墊付訴訟費用,并賠償資金占用損失。
從被質疑“訴訟時效已過”“墊付屬于商業成本”,到最終二審全面勝訴,本案的逆轉充分展現了段慧敏律師扎實的民法功底與敏銳的訴訟策略。她沒有被協議名稱或對方單方主張的“交易習慣”所迷惑,而是穿透表象,鎖定“委托合同”這一法律關系,并巧妙運用履行期限不明、訴訟時效中斷等制度,將原本可能敗訴的案件打成了經典勝訴案例。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始終秉持專業、精細、負責的辦案理念,致力于在每一個案件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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