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高某在幫助雇主付某種樹時,被付某所租用的無人機砸傷,后經鑒定,高某被砸成十級傷殘。高某隨后將付某及無人機機主等告上法庭索賠。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決付某賠償高某各項損失1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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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查明,2024年8月,原告高某受雇于被告付某為其栽樹,事發當天高某被付某所雇用來運送樹苗的無人機砸傷頭部和小腿,被送往當地醫院救治,后又轉至北京的醫院治療,共計住院治療41天。高某的傷情主要為頭部外傷,頭部撕脫傷,顏面部開放性外傷,其傷殘等級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鑒定為100日,護理期鑒定為60日,營養期鑒定為60日。
付某辯稱,自己確實雇傭了高某為其栽樹,但其認為高某受傷及損失與自己沒有關系,因為高某的傷是無人機機主砸傷的,并不是高某在給其栽樹干活時因勞動受的傷,其認為無人機是自己租來的,也不是自己操作,所以應有無人機機主擔責。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被告均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因原告高某系在為被告付某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傷,故本案應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由于高某與付某形成勞務合同關系,雖然造成其受傷的系他人操控的無人機造成的,但在上述法律規定中原告對自己的損失賠償的對象具有選擇權,其可以選擇接受勞務方,也可以選擇第三人,本案在庭審中,高某明確表示自己只要求付某作為勞務接受方承擔自己的賠償責任,故高某的主張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
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雇主付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補償原告高某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各項損失合計131932.93元。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余沁媛
編輯張尋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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