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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房產證面積“縮水”?法律這樣守護您
一、案例介紹
2024年5月,林某與某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購買了一套預測建筑面積為152平方米的期房,總價款167萬余元。2025年7月,房屋竣工交付,林某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時發現,產權登記面積僅為134平方米,比合同約定面積少了18平方米。面對林某的質疑,地產公司辯稱系“政府規劃變更”且“已通過公告通知”,并以此為由拒絕賠償。多次溝通無果后,林某依法主張權利,要求開發商賠償面積差價。
二、適用的法律法規
(一)面積差異處理規則: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按套內建筑面積或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合同未作約定的,實測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據實結算房價款;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二)規劃變更通知義務: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發生變化,或出現合同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買受人有權追究違約責任。
三、本案應如何處理
(一)明確面積定義,誤差顯著超出法定標準
處理面積差異前,需明確兩個核心概念:
預測面積:指商品房預售階段,由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依據規劃部門核準的圖紙計算出的暫測面積,是簽訂預售合同的依據。
實測面積:指房屋竣工后,由房產測繪機構實地測量得出的實際建筑面積,是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法定依據。
案例中,林某購房合同預測面積為152平方米,實測面積為134平方米。面積誤差比絕對值達11.84%,遠超3%的法定限度。根據相關規定,對超過3%的部分,開發商應承擔雙倍返還責任。
(二)“公告”不等于“有效通知”,免責理由不成立
地產公司辯稱已張貼公告,但這不構成法律上的有效通知。公告面向不特定公眾,無法確保送達具體購房人,不能認定開發商已履行法定通知義務,也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
四、購房提示
為避免此類糾紛,切實維護自身權益,購房時請注意以下幾點:
(一)仔細審查合同條款。簽訂合同時,重點關注“面積確認及差異處理”條款,明確約定誤差處理方式及違約責任。
(二)警惕“贈送面積”。對開發商宣傳的贈予面積,需了解其是否計入產權,以及是否存在因“不計容”導致實測面積縮水的風險。
(三)保存書面證據。注意收集和保存開發商的宣傳資料、變更通知、溝通記錄等,作為后續維權依據。
(四)及時依法維權。如發現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或尋求法律幫助,通過正當途徑解決。
來源:漳州市住建局、市局交易科 周黃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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